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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DQBG20110002 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王先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春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成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叶仙玉、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担任公司高管的股东已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叶仙玉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星星科技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星星科技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星星科技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星星科技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星星科技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星星科技,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星星科技,以确保星星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星星科技所有;如因此给星星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星星科技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国科瑞华、星星集团、中金资本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星星科技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星星科技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在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星星科技股份期间,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星星科技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星星科技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本企业)将立即通知星星科技,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星星科技,以确保星星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3、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星星科技所有;如因此给星星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足额赔偿星星科技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担任本公司高管的股东王先玉、王春桥、荆萌、殷爱武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星星科技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星星科技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星星科技股份或在星星科技任职期间及前述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星星科技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者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星星科技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星星科技,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星星科技,以确保星星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星星科技所有;如因此给星星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星星科技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叶仙玉、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担任公司高管的股东分别向本公司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星星科技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所处股东地位,就星星科技与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或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星星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星星科技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星星科技必须与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或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星星科技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审批程序。2、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或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星星科技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3、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星星科技的股份。”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三)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叶仙玉、王先玉、王春桥、荆萌、殷爱武承诺:自星星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星星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也不由星星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星星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星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 叶仙玉控股的星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星星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公司在星星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也不由星星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上海中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管敏宏、蒋高明、刘千宏、王敦实、朱华、王琰、徐铁军、刘德明、程文双承诺:自星星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星星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也不由星星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股东孙华、李海斐承诺:自星星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星星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也不由星星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星星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星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星星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在星星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在星星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叶小宝承诺:自星星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星星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也不由星星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叶仙玉担任星星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星星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叶仙玉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星星科技股份。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四)关于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出具承诺函:“一、若星星科技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和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星星科技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二、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星星科技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五)关于不占用发行人资金事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叶仙玉、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担任公司高管的股东分别向本公司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星星科技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所处股东地位,就星星科技与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或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星星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星星科技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星星科技必须与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或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星星科技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审批程序。2、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或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星星科技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3、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星星科技的股份。”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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