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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1-044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吕泽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东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东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663.90%,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2、应收票据报告期末比期初下降55.66%,主要原因系本期承兑汇票到期和部分转让所致; 3、应收账款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74.42%,主要原因一是公司销售规模扩大,应收账款增加;二是公司报告期结构泡沫销售量增加,因给予客户的账期为3-6个月,账期内上述客户销售增加形成应收账款; 4、预付账款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63.92%,主要原因系预付材料款等增加所致; 5、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128.18%,主要原因系预提定期存款利息等所致; 6、存货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129.34%,主要原因为:一是为战略储备了与结构泡沫配套销售的重要原材料-巴萨木;二是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储备相应增加; 7、在建工程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236.13%,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募投项目投入建设所致; 8、应付票据报告期末比期初下降79.33%,主要原因系银行承兑汇票陆续到期并承兑所致; 9、应付账款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87.09%,主要原因系经营规模扩大,采购量增加所致; 10、预收账款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80.97%,主要原因系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预收客户货款增加所致; 11、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33.31%,主要原因系公司职工人数增加和薪酬、福利增加所致; 12、应缴税费报告期末比期初下降156.02%,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储备巴萨木和购进设备抵扣增值税增加所致; 13、其他应付款报告期末比期初下降54.33%,主要原因系偿还欠付款所致; 14、长期借款报告期末比期初下降70.18%,主要原因系偿还银行借款所致; 15、股本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100.36%:主要原因是公司报告期公开发行股票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致; 16、资本公积报告期末比期初上升843.17%,主要原因是公司报告期公开发行股票,股本溢价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2011年1-9月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126.00%,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款利息增加所致; 2、2011年1-9月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90.46%,主要原因系报告期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3、2011年1-9月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35.57%,主要原因系营业收入增加致相应的费用增加。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2011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721.26%,主要原因一是采购规模扩大;二是随着结构泡沫销售的不断增加,账期内的应收款相应增加所致; 2、2011年1-9月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101.94%,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募投项目投入建设所致; 3、2011年1-9月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37119.10%,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1、公司三季度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2011年前三季度,公司主营业务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经营业绩稳健增长,主要经营指标较去年同期增长。201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537.8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80%;营业利润为4,967.0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73%;利润总额为5,355.4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92.84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7.43%。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在生产建设方面,募投项目进展顺利;在质量控制方面,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质量控制标准;在销售服务方面,加强了应用领域开发、销售队伍建设及营销推广,扩大了产品市场占有率。目前公司产品生产销售稳步增长,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保持较高水平。 2、2011年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计划未发生重大变更,2011年三季度,公司以年度经营计划为核心目标积极开展以下的工作:加快合资公司的筹建及运作,确保合资公司在2011年10月开始对外销售,完成了结构泡沫加工产能扩建的大部分设备投入,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在目前严峻的市场形势下力争完成年度经营计划。 3、未来发展计划 在研发方面,继续专注于高分子发泡技术体系的研究,丰富研发成果储备,以技术优势获取市场优势,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保持持续的创新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在PVC结构泡沫的基础上,开发出系列的结构泡沫产品(PP、PET、PMI等),为企业持续增长提供强大的技术和产品开发优势,工程中心在四季度启动PMI、超临届PP的大中试项目。 市场建设方面,开拓思路,转换发展方式,整合好市场资源,围绕企业发展战略有所取舍,开发新的应用市场,保持核心产品的毛利率。在PMI、PP项目大中试的基础上同步进行目标市场的建设和推广。 生产建设方面: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结构泡沫扩产项目在2011年实现15%以上的产能贡献,并在2012年6月底前完全达产,加快轨道交通车辆配件生产基地的建设,形成结构泡沫生产、复合材料生产、部品部件生产的全系列产业链。公司目前正加紧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尽快获得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土地资源,解决发展所需生产场地不足的瓶颈。 人力资源方面:加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同时,加快多层次人才的引进,适时推出适合企业发展的股权激励计划,面对未来,建设好职业经理人生存的土壤。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9年12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特做出如下承诺: 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并保证将来亦不在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增加投资,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若本人及相关公司、企业与发行人产品或业务出现相竞争的情况,则本人及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在发行人完成首次股票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及担任其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和吴海宙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徐奕先生、沈曦先生、宋越先生、刘灿放先生、田秋云女士、杨咏梅女士、江苏九洲投资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中科汇盈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市中科丹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中科岳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吴海宙先生、徐奕先生、刘灿放先生及其妻子刘定妹女士、罗实劲先生和宋越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关于代上海新祺晟承担补交税款责任的承诺 为消除上海新祺晟可能出现的补缴税款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吴海宙先生承诺:“如以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上海新祺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补缴因上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少缴的税款,我们将代为承担补缴责任,确保上海新祺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发生因上海新祺晟补缴税款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四)关于代发行人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或处罚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若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纳受到员工追诉,并进而被判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发生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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