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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总经理蒋建军、主管会计工作副总经理张延魁、财务部总经理罗继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1.1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与较年初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 1.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支付材料和成品采购款且产品尚未交付。 2.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商业汇票增加,且尚未到承兑期。 3.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交付的飞机产品尚未到收款期。 4.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中航沈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飞民机公司)预付进口材料采购支出增加。 5.存货较年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在制品及原材料增加。 6.固定资产清理较年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待处理固定资产增加。 7.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子公司沈飞民机公司新增贷款。 8.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商业汇票到期解付。 9.应付账款较年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应付的材料采购款增加。 10.应交税费较年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应缴未缴增值税增加。 11.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核销已销售飞机产品预提的售后服务费用。 3.1.2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 1. 销售费用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委托代销手续费及销售服务费增加。 2. 财务费用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汇兑损失增加及子公司沈飞民机公司贷款增加,利息支出增加。 3. 投资收益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参股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增加。 4. 营业外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收到的飞机机身转包项目专项资金等补助,本期未收到。 5. 所得税费用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利润总额较去年同期下降。 6. 少数股东损益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利润增加。 7.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交付的飞机产品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加之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用增加;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增加。 3.1.3现金流量构成情况说明 单位:元 ■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材料采购支出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减少的原因是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增加。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子公司沈飞民机公司和中航成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收到ARJ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款,本期无此项收款。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实施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期无此项支出。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3.2.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3.2.4 其他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进展情况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于2011年5月13日到期。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召开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已通过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止。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正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中。 (2)控股子公司西飞铝业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飞铝业公司诉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与公司签署的《铝锭预付款采购协议》到期后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归还剩余预付款,要求其归还剩余预付款1.26亿元,并承但违约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受理了上述诉讼。 山西振兴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于2010年1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0]民二终字第39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了上述诉讼。2011年4月27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0]晋民初字第14号),判决如下: ①山西振兴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给西飞铝业公司1.26亿元欠款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②驳回西飞铝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31,505元,由山西振兴集团负担750,000元,西飞铝业公司负担8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2日,西飞铝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了上述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详见2011年8月2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接听电话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答复投资者咨询134人次;接待机构投资者5家共5人次的来访和调研。实地调研接待情况如下: ■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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