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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1-006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是武健先生和杨淑敏女士。 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收到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更换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通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武健先生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担任我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经研究决定更换保荐代表人贾鹏先生接替武健先生担任我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为贾鹏先生和杨淑敏女士。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根据有关规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26日 附:贾鹏先生简历 贾鹏,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业务董事,2007年9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参与的项目为林州重机IPO 项目等。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1-007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1年10月16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实参加董事九人,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人员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就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其中授权事项“第1项(3)为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因此,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人员。 另外,自2011年2月2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起,后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核,又经股东大会的审议授权,已历时8个多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或离职、或弃权、或职务变更致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等情形。截至目前,经董事会审定确认后的股权激励对象及数额(权益分派前)如下表:
具体名单及数额详见公司2011年10月27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72)。 表决结果:郭现生、韩录云、司广州、刘丰秀、郭书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共4人进行了表决,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结合公司2011年5月16日已实施的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作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价格=(调整前价格-每股派息额)÷(1+100%) =(14.32元-0.125元)÷(1+100%) =7.10元 因此:
表决结果:郭现生、韩录云、司广州、刘丰秀、郭书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共4人进行了表决,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九、授予条件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全体激励对象进行了2010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确认公司所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标准,以及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达到,决定依据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授权事项“第1项(2)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的规定,确定2011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73)。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郭现生、韩录云、司广州、刘丰秀、郭书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共4人进行了表决,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1-007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和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三人,实际参加监事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江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认真讨论,以现场举手表决和通讯传真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确认,一致认为: 1、公司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的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他们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之中。 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1-007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人员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分别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李相启、曾晓东和马跃勇已就该《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后公司将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2011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曾晓东、马跃勇和宋绪钦就该《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2011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确认:本次78名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78名激励对象获授2,289,800股(权益分派前)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由于公司原部分激励对象的职务调动或离职,相应放弃的激励股数为54,000股,详见下表:
2、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经济问题,全部或部分放弃了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应放弃的激励股数为636,200股,详见下表:
3、原激励对象吕江林因在材料备案期间当选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不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取消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相对应的原授予股份数为20000股。
鉴于上述原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数由161名调整为78名,授予总数由3,000,000股调整为2,289,800股,占公司权益分派前总股本20480万股的比例为1.118%。 4、2011年5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现对限制性股票在经2010年度权益分派后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Q=Q0×(1+n)=300万股×(1+1)=600万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 ①派息: P=P0-V=14.32元-0.125元=14.195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14.195元÷(1+1)=7.10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201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数量由300万股调整为600万股,授予价格由14.32元/股调整为7.10元/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本次股权激励的实际授予数量在权益分派前为2,289,800股,权益分派后为4,579,600股。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授予数量详见公司2011年10月2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73)。 三、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监事会对经公司调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的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他们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之中。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1-007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1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林州重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林州重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161人,约占截至2010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员工总数1268人的12.7%。 4、对股份锁定期的安排说明:本计划有效期48个月,其中锁定期12个月,解锁期为36个月。 (1)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2)锁定期后的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3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的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3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3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36个月,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总数的40%。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权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经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79,6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0960万股的1.118%;授予价格为7.10元/股。 原披露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本次差异原因及调整情况详见2011年10月2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72)。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李相启、曾晓东和马跃勇已就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后公司将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11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曾晓东、马跃勇和宋绪钦就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人员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1、林州重机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激励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审核,激励对象中没有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未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经董事会审核,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全体激励对象2010年度工作绩效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核,确认公司所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标准,符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符合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78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审核,确认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监事,含9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董事兼总经理司广州、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郭书生、董事兼副经总经理刘丰秀、董事会秘书秘书兼财务总监崔普县、副总经理郭钏、副总经理李子山、副总经理吕明田、副总经理郭日仓和副总经理韩林海。上述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林州重机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授予日为2011年10月26日。 (四)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为7.10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1年10月26日,在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30%、30%和40%)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三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3522万元,则2012-201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据此测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各期业绩的影响如下: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公司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的管理或技术骨干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他们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之中。 八、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1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1年10月26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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