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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陈丽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新洁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1)应收票据期末数较期初增加149.41%,主要系本期收到的应收票据增加所致; (2)应收账款期末数较期初增加50.82%,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增加致期末应收款增加; (3)预付款项期末数较期初增加141.16%,主要系生产经营需要预付的货款及设备款; (4)其他应收款期末数较期初增加4558.81%,主要系融资租赁保证金增加; (5)存货期末数较期初增加105.41%,主要系生产经营需要增加的原材料; (6)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数较期初减少100%,主要系购买的国联汇富信托产品到期收回投资; (7)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较期初减少67.28%,主要系本公司本期转让所持有的宁夏银行的股权; (8)在建工程期末数较期初增加142.91%,主要系本期增加了子公司新桥热电及璜塘热电的工程款; (9)应付票据期末数较期初增加42,350,000元,主要系子公司宁夏硅业本期开具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 (10)长期借款期末数较期初减少37.5%,主要系子公司宁夏硅业本期归还了到期的长期借款; (11)长期应付款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200,000,000元,主要系本期增加了融资租赁款; (12)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较期初减少100%,主要系购买的国联汇富信托产品到期收回投资后冲减前期确认的所得税负债。 ■ (1)营业收入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32.85%,主要系本公司经营业务向好,收入增加,及宁夏硅业业绩上升,增加收入所致; (2)营业成本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36.97%,主要系销售业务上升,销售成本亦同时上升; (3)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42.73%,主要系本期尚未上交地方综合基金所致; (4)财务费用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45.31%,主要系借款增加及借款利率上升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39.44%,主要系本期应收款增加,坏账准备增提所致; (6)投资收益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539.08%,主要系本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宁夏银行股权产生的收益; (7)营业外收入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55.96%,主要系上期宁夏硅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增加; (8)所得税费用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78.25%,主要系本期利润下降及宁夏硅业处于免税期; (9)少数股东损益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350.64%,主要系本期宁夏硅业实现利润增加。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146.05%,主要系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以及支付的信用证保证金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30.577%,主要系购买的国联汇富信托产品到期收回投资。以及转让了本公司持有的宁夏银行的股权收回投资,增加了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上期收购了江阴施威特毛纺公司25%股权,增加了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232.26%,主要系本期增加了短期借款及融资租赁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一、目前,阳光集团生产中低档粗纺呢绒,本公司生产精纺呢绒,各自产品及市场有所区别: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即2011年7月19日起三年内,阳光集团将通过将中低档粗纺呢绒业务对外转让或其他方式来避免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二、阳光集团承诺,在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阳光集团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阳光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履行情况: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0年度,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因此报告期内不进行现金分红。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2011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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