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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李令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敏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金国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说明: ■ ■ (1)货币资金减少主要是由于公司在2011年2月份和7月份支付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本息合计30.57亿元所致。 (2)应收账款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业务量增加导致应收款总额上升和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所致。 (3)预付账款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采购设备及材料所支付的预付款增加所致。 (4)应收股利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所属合(联)营公司宣告分红但尚未支付所致。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减少是由于公司收回提供予北仑国际码头的股东借款所致。 (6)其他流动资产减少是由于公司所属财务公司收回到期的贴现票据引起。 (7)在建工程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对梅山岛码头工程、北仑码头五期工程、中宅码头等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8)长期待摊费用增加是由于公司所属子公司一次性支付的需要予未来年度分摊的海域使用费等费用增加引起。 (9)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是由于公司9月份预付宁波国际银行20%股权收购项目收购款0.95亿元所致。 (10)短期借款减少主要是由于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归还短期借款所致。 (11)应付短期融资券减少是由于公司在2 月份和7月份支付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本息合计30.57亿元所致。 (12)预收账款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所属子公司预收设备款和土地转让款引起。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引起。 (14)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所属子公司收到政府相关项目的补助款从而增加递延收益所致。 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说明: ■ (1)财务费用同比下降43.09%,主要是由于公司2010 年第四季度归还了大量借款从而使公司本报告期内的利息支出减少,同时由于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增加而使得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2)营业外收入同比下降54.22%,主要是由于公司2010 年上半年通过将若干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转让予合营企业取得了部分营业外收益,而公司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该类业务造成。 (3)营业外支出同比增长46.07%,主要是由于公司处置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增加所致。 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说明: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流入同比减少55.21%,主要原因是:① 应收账款增加减少现金流入;② 公司下属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有所下降且存款准备金率提高,使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流出同比减少59.13%,主要原因是:① 本期收回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10亿元;② 投资舟山港股份、宁波国际银行现金支付2.33亿元。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同期的净流入转为本期的净流出,同比减少143.96%,主要原因是:① 2010年9月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导致现金流入约72.13亿元,而本期无此等现金流入;② 2010年2月和7月发行短期债券融入资金30亿元,而本期内归还该债券。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就受让宁波国际银行20%股权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宁波国际银行(暂定名)的公告》(临2011-021 号)。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项目已经获得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目前尚待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2)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就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临2011-023 号)。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相关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受理函。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舟山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除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为国有股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继承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如果本公司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若上述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后转为H股,则该部分股权的转让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同时,如果因发行H股导致上述股东按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股减持,则该部分减持的国有股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很好地履行上述承诺。 注: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1,070,274,842股)以及由前述除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9,725,158股)已于2011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临2011-022号)。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股东有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分配股利,依据《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了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已经2011 年6 月7 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1 年6 月8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现金红利已于2011年7 月11 日发放完毕。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令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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