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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李长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华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43.07%主要系应收融资保理款增加和本期销售商品金额增加的款项尚未收回所致。

  2、预付款项增长43.44%主要系预付材料、工程款增加所致。

  3、短期借款增加114.83%主要系为规避汇率风险取得美元借款和补充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增加所致。

  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和长期借款增加主要系本期贷新还旧所致。

  5、销售费用较同期增长,主要系本期计提的船舶保修费用较同期增长所致。

  6、营业外支出负数主要系公司对原手持亏损合同订单在船舶建造中采取了减亏措施,降低了上述亏损订单船舶在交付结算时的实际损失金额,冲减预计负债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1年6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先后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7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目前,相关方案正在审核之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了以下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船重工集团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在江增机械等7家企业将相关供水、供电、供天然气等社会职能改造移交至地方政府或其认定机构的过程中,对于实际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已预计负债的部分,由中船重工集团承担;

  (3)中船重工集团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协助任何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或参与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4)中船重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来不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港口机械类);

  (5)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获得境外合作方芬兰瓦锡兰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的条件下,中船重工集团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尽全力促使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将所持上海瓦锡兰齐耀柴油机有限公司的50%股权以经合资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转让本公司。

  对于上述承诺事项,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公司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在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出具了以下承诺:

  (1)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获得的本公司股票;

  (2)重大资产重组的目标资产的土地房产等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其他应缴未缴的费用;若因上述土地或房产的权属问题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该等资产或遭到损失,由集团公司(或大船集团、渤船集团)承担;

  (3)于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大资产重组范围内未取得权属证明的28项房屋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于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大资产重组范围内暂无需取得权属证明的16项房屋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

  (4)不晚于2011年底,完成对重大资产重组范围内1宗经济适用房的处置;

  (5)保障军民分线后的大船重工、渤船重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本公司的独立性;

  (6)除大船集团、渤船集团、武船重工、天津新港、重庆川东、青岛齐耀瓦锡兰、大连渔轮公司存在与本公司相似业务可依目前方式继续从事外,中船重工集团本身及其附属、参股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未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该等存在同业竞争业务;

  (7)集团公司发现任何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本公司;

  (8)在满足适用条件时,中船重工集团会将16家与本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企业注入本公司;

  (9)中船重工集团范围内,对船舶造修及改装、舰船配套、舰船装备、海洋工程和能源交通装备等业务方面的项目开发、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事宜,本公司具有优先选择权;

  (10)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市场原则进行,不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11)对于与中船物贸、中船物总的关联采购,将以按照公平、市场原则进行,促使该等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获得稳定的相关原材料供给,有利于本公司股东利益;未来3年内将通过整合并向本公司注入中船物贸和中船物总的相关股权或本公司独立采购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本公司的关联采购金额;

  (12)保障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在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安全。

  对于上述承诺事项,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公司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承诺。其中:

  第3项承诺已部分履行完毕,其中18项房屋资产已取得相关权属证明,其余正在抓紧办理。第4项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所涉及的经济适用房已移交至中船重工集团下属公司。其余事项均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第8项承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通过国务院国资委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核并上报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审核当中。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船重工集团所承诺的拟在满足触发条件时注入中国重工的具有潜在同业竞争的16家企业中,武船重工、河柴重工、衡山机械、江峡船机、民船设计中心5家公司将纳入中国重工范围,该等潜在同业竞争将在发行完成后得到消除。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印

  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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