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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再错:遭受处罚不公告 信披违规应再罚 2011-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薛洪增
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公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公告显示,2010年财政部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美罗药业、江西铜业等11家上市公司分别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及时公告重大事件 财政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布后,证券时报对上述11家上市公司遭受行政处罚一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并引起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里的“重大事件”包括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所列的“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两种情形。 可见,上述11家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违规被财政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显然属于“发生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尚未得知之前,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不过,自财政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布至今已有半月有余,除天方药业、广东鸿图等发布相关公告外,大多数遭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并未就上述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另行给予行政处罚。 诉讼期截至2013年1月11日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11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述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对上述11家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财政部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期限为两年,即从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管辖法院应分别为上述11家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有意向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可将购买上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割单或对账单、股东账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法等一并提交给证券民事赔偿专业律师。投资者准备齐全诉讼手续和材料后,可由律师代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作者单位: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友情提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311-86216584,邮箱:xuelawyer@126.com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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