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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陈铁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胜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熊敏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部分

  ■

  2、利润表项目部分

  ■■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重大事项一:

  2002 年6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沪高经初字第6 号判决判令:被告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纺开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偿付编号00088023、01028050、01048057、01048058、01058065、7025990035、7025990036 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共计14000 万元以及相应的欠息和逾期利息;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对00088023、7025990035、7025990036 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合计5000万元)中纺开发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01028050、01048057、01048058、01058065 号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合计900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03)沪高执字第3 号。

  鉴于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成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有充分和全面的了解,并已于2009 年6 月26日公告了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浦发银行、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经协商,于2009 年12 月10 日达成如下协议:

  1、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全额归还判决确定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贷款本金。在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6 月26 日公告的《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述及的定向增发及资产注入方案或其他以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导、向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使之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的方案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分三年归还浦发银行的9000万元贷款本金。具体的说,在获批当年年底前归还5000万元,第一次还款的次年年底前归还2000万元,第一次还款的第三年年底前归还2000万元。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进度归还相应贷款本金后,浦发银行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已归还本金对应的欠息不再进行追索;在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前述时间安排全部归还9000万元本金后,浦发银行不再要求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判决的内容对00088023、7025990035、7025990036 号合同项下贷款中纺开发不能归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提供执行担保,对上述9000万元贷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作为被执行人加入(2003)沪高执字第3号案件。届时,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如自愿按照本协议约定提前代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还款的,不受上述重组方案需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限制,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还款后,将相应享有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3、如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期的还款义务,浦发银行有权撤销上述已经做出的全部债务减免;有权根据判决的内容向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未清偿的所有担保债权本息、费用并要求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判决规定的全部赔偿责任;可以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4、该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但如至2011 年12 月31 日,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资产重组方案仍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且浦发银行仍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到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或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还款5000 万元,则该协议终止履行。

  重大事项二:

  根据2009年12月1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简称"长城资产")向本公司提交的资料,根据(1997)沪高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简称"金福实业")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农信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农信公司、金福实业及本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就该案还款事宜达成了《协议书》,并于1997年9月9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协议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如丙方(本公司)违反上述协议不能按期还款, 则本协议立即无效, 甲方(农信公司)即可根据判决书规定向法院要求丙方(本公司)履行"。1998年1月10日, 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执行书》, 载明就前述执行和解协议书, "被执行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仍未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 特申请强制执行"。此后, 长城资产又于2005年9月29日在《文汇报》刊登了相关《债权催收公告》, 此笔欠款截至长城资产受让债权日的本息合计为39,299,318.35元。

  根据长城资产向本公司提交的资料, 根据(1998)沪高经初字第49号调解协议书, 本公司为纺开发在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后, 长城资产又于2005年9月29日在《文汇报》刊登了相关《债权催收公告》, 此笔欠款截至长城资产受让债权日的本息合计为16,287,420.50元。

  以上两笔历史担保债务,本公司查无任何档案资料和记录。本公司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具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截至目前,上述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关于上述重大事项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铁铭先生已经出具承诺:如未来经查证确需由兴业房产就上述两笔历史担保债务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本人代兴业房产承担其相应的担保责任。截至目前,上述事项没有新的进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公司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净利润可能出现亏损。本公司目前无主营业务收入,重组工作没有新的进展,仅靠向大股东借款维持日常运作。

  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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