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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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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7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改革步骤,在现有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基础上,引入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理念,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体系,在北京设立总行,按行政区划建立省级分行,省级以下机构,根据各省不同的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精简的分支机构。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5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10只,其中6只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304.0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蔡颖

  (2)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全国)

  网址:www.psbc.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15 层

  联系电话:(010)65882200,(0755)23982200

  传真:(010) 65882211,(0755)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泽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丰泽A和每份丰泽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泽A和丰泽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泽A与丰泽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将于丰泽A的开放日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丰泽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丰泽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泽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泽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日后,根据丰泽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三)丰泽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35。

  其中,计算丰泽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泽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丰泽A的约定年收益率,丰泽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泽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25%,则丰泽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丰泽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5×3.25%=4.39%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泽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泽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丰泽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丰泽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丰泽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丰泽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泽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丰泽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泽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8 月1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满1年、满1年半的日期分别为2012 年1 月31 日、2012年7月31日、2013 年1月31 日,以此类推。假设2012 年1 月31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 年1 月3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2年1 月3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丰泽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泽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泽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泽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泽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泽A的份额数×丰泽A的折算比例

  丰泽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泽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泽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 与丰泽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丰泽B的运作

  1.丰泽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泽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丰泽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泽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泽B享有,亏损以丰泽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泽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泽A和丰泽B的份额总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A的开放日计算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丰泽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丰泽A与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泽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泽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泽B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泽A与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自丰泽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丰泽A、丰泽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 亿份和9 亿份,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A年收益率为4.2%。则丰泽A、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2%×180/365)=1.02071233元

  丰泽B 的基金份额净值=(35-1.02071233×21)/9=1.50722679元

  (七)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泽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泽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泽B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丰泽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泽A与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设自丰泽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6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丰泽A、丰泽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丰泽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A 年收益率为4.2%。则丰泽A、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丰泽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2%×60/365) =1.007元

  丰泽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1-1.007×21)/9=1.095元

  (八)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泽A和丰泽B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丰泽A和丰泽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丰泽A和丰泽B份额转换公式为:

  丰泽A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A份额数×T日丰泽A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泽B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B份额数×T日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1] 1707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丰泽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丰泽A的开放日接受申购赎回,丰泽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丰泽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丰泽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投资者可参与丰泽A或丰泽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丰泽A和丰泽B的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丰泽A、丰泽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其中丰泽A上限21亿份,丰泽B上限9亿份,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泽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丰泽A与丰泽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泽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丰泽A和丰泽B均可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发行,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丰泽A、丰泽B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丰泽A(丰泽B)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5.20)/1.00=10,005.2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05.20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丰泽B可通过场内发售机构发售,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本基金不收认购费。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与丰泽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丰泽B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专指丰泽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丰泽B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与丰泽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丰泽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在丰泽A的开放日申购或赎回丰泽A份额。

  (一)丰泽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丰泽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丰泽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泽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泽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丰泽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丰泽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丰泽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丰泽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丰泽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丰泽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丰泽A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丰泽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丰泽A和丰泽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泽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泽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丰泽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泽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泽A与丰泽B的份额配比小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泽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丰泽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泽A与丰泽B 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丰泽A与丰泽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丰泽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泽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丰泽A申购和赎回申请。丰泽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丰泽A,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丰泽A,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暂不受此限制)。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丰泽A不设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丰泽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丰泽A的赎回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为丰泽A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丰泽A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1个开放周期的,丰泽A的赎回费率为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丰泽A份额赎回。丰泽A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泽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丰泽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丰泽A,则其可得到的丰泽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丰泽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在丰泽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丰泽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1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9,99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份额的分级一章。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泽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丰泽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丰泽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丰泽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泽A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泽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丰泽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的具体处理办法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3)条以外的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泽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丰泽A巨额赎回。

  当丰泽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丰泽A与丰泽B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一)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本基金由原有丰泽A、丰泽B持有人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数=5,000/1.128=4,432.62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432.6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5=9,756.10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75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申购金额=9,756×1.025=9,999.9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9=0.1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756份,退款0.1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条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金转换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力争获取信用溢价,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自于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管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包含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力争获取信用溢价,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将集中投资于主体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非国家信用债券。从信用等级的划分来看, AA级为信用优良,代表发行人信用程度较高、违约风险较小,然而比起AAA级信用风险稍大,所以本基金在个券的选择当中尤其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采用经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债券筛选,同时辅之以内部评估体系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务信用风险的评估进行债券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投资策略的运用。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参考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体系,同时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建立起来的分行业的评级体系。信用分析师将采取自上而下的信用产品分析模式,分别从宏观、行业和发行人三个层面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关键信用评级因素包括:

  (1)所有行业共同面临的系统性宏观经济风险;

  (2)发行人所属行业面临的特定风险;

  (3)发行人性质及管理水平;

  (4)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业务的稳定情况;

  (5)发行人运营能力及具体财务状况。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还将辅助运用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的利差策略。主体评级是反映发行人信用状况的评级;债项评级是反映所发行债券信用状况的评级。在债券因增信措施被基金管理人评估为违约风险较小,而市场以主体评级为基础对债券定价而产生利差时,买入低估债券。

  3.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5.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6.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7.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4.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证券市场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信用分析研究员:采用自上而下的信用产品分析模式,分别从宏观、行业和公司三个层面对信用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维护公司信用库,给基金经理投资建议。

  4.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5.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丰泽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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