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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版)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丰泽A的每个开放日及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丰泽A和丰泽B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丰泽A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丰泽A与丰泽B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丰泽A、丰泽B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丰泽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之前的丰泽A的开放日将其持有的丰泽A份额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丰泽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丰泽A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

  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日期,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2.基金份额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丰泽A、丰泽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丰泽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T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

  丰泽A基金份额和丰泽B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丰泽A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A份额数×T日丰泽A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泽B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B份额数×T日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泽A、丰泽B 份额的转换比例、丰泽A、丰泽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后不超过30天内,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管理程序不变,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在5日内对转换比例及转换后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泽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丰泽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丰泽A的每个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或开放日丰泽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或开放日丰泽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0.5%;

  18.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办理丰泽A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19.基金分级运作期间丰泽A或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用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化给投资人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约,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储蓄等其他金融资产,减少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下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分资金流回债券市场,增加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上涨。一般而言,投资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公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带来相应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由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AA+、AA、AA-级别的信用债,相对于普通的主要投资信用债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丰泽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丰泽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丰泽A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丰泽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丰泽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丰泽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丰泽A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丰泽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丰泽A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丰泽A的每次开放日,丰泽A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并相应对丰泽A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丰泽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丰泽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分则A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丰泽A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丰泽A份额赎回。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丰泽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丰泽A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丰泽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丰泽A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丰泽B享有,亏损以丰泽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泽B承担,因此,丰泽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丰泽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丰泽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设定丰泽A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丰泽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丰泽B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丰泽A、丰泽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为7:3,由于丰泽A、丰泽B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7:3,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丰泽B封闭运作,丰泽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由于丰泽A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丰泽A每次开放结束后,丰泽A、丰泽B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丰泽B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丰泽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丰泽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丰泽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丰泽B的封闭期为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丰泽B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丰泽B份额,产生风险;丰泽B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丰泽B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丰泽B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丰泽B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丰泽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丰泽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丰泽A和丰泽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集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集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集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集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泽A、丰泽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丰泽A、丰泽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丰泽A、丰泽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丰泽A、丰泽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11)项召集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2)、(13)项召集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4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包含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丰泽A、丰泽B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下转B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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