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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友利控股 公告编号:2011-016号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峰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牛福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说明: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30.1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房产开发项目预售款增加所致。 (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259.7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对部分客户增加信用额度,本期销售欠款增加所致。 (3)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96.13%,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付的工程款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37.05%,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报告期内将一部分在建工程转入了固定资产。 (5)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55.81%,减少的主要是报告期归还了部分银行借款所致。 (6)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64.11%,减少的主要是报告期内承兑了部分到期票据。 (7)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71.5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收房款增加所致。 (8)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减少231.5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产开发项目进行了预售,使得预缴税费增加所致。 (9)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减少55.0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归还了部分融资租赁的本金所致。 (10)管理费用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54.63%,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计提了部分停工损失所致。 (11)财务费用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109.67%,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12)投资收益本期金额较上期减少62.79%,减少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的股利较上期减少所致。 (1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期金额较上期减少69.1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较上年同期降低所致。 (14)营业外收入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71.35%,减少的主要原因为上年同期公司子公司四川恒创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收到了政府拨付的灾后重建扶持基金所致。 (15)营业外支出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41.7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赔款、罚款支出减少所致。 (16)所得税费用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79.24%,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本期利润总额较上期减少,所得税费用相应减少。 (1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金额增加206.23%,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预售收入增加所致。 (1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金额增加63.1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金额减少711.5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1、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购买其开发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 在本报告期之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子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城市综合体项目拟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家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按揭贷款,并且,该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拟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项目的全部住房、商业用房(商铺)和车库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该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期间自按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银行取得购房借款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办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止,届时解除该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累积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下同)1.5亿元,其中:该子公司拟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提供的担保责任预计数额为6,000万元,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的担保责任数额为8,000万元。截止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之日,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发生。本次担保累积数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均系购买该子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因此,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在召开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之前,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经对该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于2010年8月3日就公司该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开发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均对公司该子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经2010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和投票表决,上述担保事项议案获得9名到会董事的一致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条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生效。 该子公司拟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等信息,公司均及时地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相关公告,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2、报告期内发生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购买其开发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 (1)保证事项内容 本报告期内,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子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城市综合体项目拟向工商银行成都草市街支行、工商银行成都春熙支行2家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并且,该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拟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项目的全部住房、商业用房(商铺)和车库按揭贷款个人客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该次担保”)。 (2)保证的期限和数额 该子公司提供的该次担保保证期间自该按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取得该借款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办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止,届时,解除该子公司的担保责任;在该项目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未办妥前,该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工银川复〔2010〕456号文批复,2家银行机构对“蜀都中心”项目提供的个人按揭贷款总额度控制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核准的3亿元范围内,占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合计额为1,521,524,957.34元)的19.72%。 经累计计算的公司对外担保数额(含该子公司按照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为按揭贷款客户已实际提供的担保累计数额),占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1.24%,未超过前述净资产总额的30%。 截止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该子公司该次担保事项之日,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发生。 (3)担保事项的非关联性 该次担保的担保对象均系购买该子公司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购房客户,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因此,该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4)保证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 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次担保事项之前,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均对该子公司提供该次阶段性保证事项表示一致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在2011年1月4日召开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该次担保事项时,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该次阶段性保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该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按揭贷款客户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投票表决,该次担保事项议案获得9名到会董事的一致同意。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条和本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六条第4项的规定,该次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保证事项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子公司该次担保事项的相关会议决议、该子公司拟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等信息,公司均及时地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相关公告,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3、报告期内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的双方和交易目的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友利特纤和全资子公司友利氨纶科技拟分别与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热电分公司进行六项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以上六项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保证氨纶生产所需,分别以合同方式和不高于市场比价格取得其氨纶业务日常生产必需电力、蒸汽及除盐水的定价供应而进行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以上六项关联交易的双方均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原则合法、公正、公允。电力的价格:以经综合测算的同期江苏省电力公司同类网上电价和基本电费标准以及双方既往已签署的《定价合同》为依据;蒸汽、除盐水的价格: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热电分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友利特纤和全资子公司友利氨纶科技出售的蒸汽、除盐水实际价格均不应高于该分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出售类似产品的价格且不可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3)关联交易的结算方式 以上六项关联交易协议均约定:上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每个“计费期”(每个日历月)结束后的5日内按照实际用电量和使用蒸汽及除盐水实际用量向热电分公司支付费用。 (4)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以上六项关联交易,可以保证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氨纶业务正常稳定的生产;通过关联方以不高于市场的可比价格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供应品质合格的电力、蒸汽及除盐水,有利于保持本公司氨纶产品合理的成本费用,从而有助于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此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制定,合法、公正、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氨纶业务因此被关联方控制,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因此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决策程序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决策程序,以上六项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经于2011年6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按照以上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交易对方热电分公司签署了相关合同。截至本报告期末,以上六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合同尚在执行中。 (7)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 以上六项关联交易事项的合同草案、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对此次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均已及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相关公告,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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