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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04号)

  核准日期:2011年10月2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3年。在封闭期内,如符合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浦银增A份额和浦银增B份额的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折算规则,将浦银增A份额和浦银增B份额分别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浦银增A表现为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浦银增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浦银增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水平,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浦银增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浦银增A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浦银增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浦银增A和浦银增B

  浦银增A 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也称“A类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A类份额上市交易

  浦银增B 指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也称“B类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B类份额上市交易

  约定目标收益率 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定并公告的每份A类份额在封闭期内的年目标收益率

  份额拆分 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将认购的全部份额按照7∶3的比例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

  份额折算 指在本基金份额折算期内,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后,持有人持有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将全部变更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浦银增A基金份额与浦银增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封闭期 指自封闭期开始日至封闭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在封闭期内不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

  开放期 指自开放期开始日至开放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在开放期内将开放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折算期 指自折算期开始日至折算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在折算期内不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基金上市交易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浦银增A和浦银增B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浦银增A和浦银增B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4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年9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年10月至今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自2009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

  刘以研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5年8月参加工作,2006年1月调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负责筹建长春分行,开业后任长春分行行长。2008年3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总经理。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年至2003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至2005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5年至2008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年至今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James Young先生,董事,本科学位,新西兰国籍。2006年1月起担任AXA Rosenberg亚太地区首席运营官,自2009年12月15日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章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6年3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副总裁。此前,章曦先生曾历任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0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1989年至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年至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年至2002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

  吴伟聪(Michael WU)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国籍,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局(仲裁监管部)董事、执行董事、副主席、首席运营官,中国证监会顾问,中国证监会策略和发展委员会委员,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区主席。Michael WU先生现阶段同时兼任了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电讯集团有限公司及首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尹应能(Richard Yin)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国籍,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有十年以上在各类监管机构任职的经历。现任First Vanguard Group Ltd集团主席。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现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廖正旭先生,监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现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高级研究主任。

  戴刚先生,职工监事,伦敦MIDDLESEX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MPAcc),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钱华先生,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江苏省委党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从事研究、管理等岗位工作;1994年1月至1998年3月间,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担任基金部副总经理;1998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任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之职;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间,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任职管理委员会委员、拟任副总裁;2008年6月至2010年9月期间,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管投资管理的副总经理;自2010年12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之职。

  陈篪(Hiram Chen)先生,密苏里大学学士学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AXA Rosenberg旧金山的全球交流主管、AXA IM中国业务发展董事。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周文秱先生(Alex Zhou),美国国籍。北京大学生物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分子生物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9年任职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和基金经理之职。2009年10月起任职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2010年1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2010年6月起同时兼任基金经理。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在红顶金融研究中心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在上海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09年7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研究员。2011年6月,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拥有5年证券从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正式成员

  周文秱先生(Alex Zhou),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简历同上。

  陈篪(Hiram Chen)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简历同上。

  李宏宇先生,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分别在中国银行、道勤集团、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7年3月进入本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现任本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现任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复旦大学世界经济学博士。1996年7月至1997年3月,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研究员。1997年3月至1999年1月,担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主任。1999年1月至2004年8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之职。2004年8月至2010年8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监等职务。2010年8月28日起,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部总监之职。拥有15年的证券从业经验。

  陈士俊先生,现任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兼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并于2010年12月10日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拥有10年的证券从业经验。

  戴刚先生,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简历同上。

  吴勇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系学士,CPA,CFA,中国注册造价师。1993年8月至2002年12月在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预算主管,2003年1月至2007年8月在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任评审经理,2007年9月起加盟本公司任职研究员,2009年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之职。2011年5月起,兼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之职。吴勇先生具有8年金融从业经历。

  蒋建伟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学士。2001年至2007年在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07年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蒋建伟先生拥有10年证券业从业经验。

  2、列席成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和督察长有权作为列席成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其他相关资产研究人员(有关股票或债券分析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决定。列席人员没有投票权。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下转D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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