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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监察部、法务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内部审计部、监察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部——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部及风险管理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内部审计部、监察部和风险管理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注册日期:1995 年12月29日

注册资本:42.34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帅芳

电话:021-58351512

传真:021-58354379

1995年12月29日,上海银行在中国经济金融改革大潮中应运而生。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的经营特色,秉承“点滴用心、相伴成长”为服务理念,上海银行稳健经营,规范管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健发展,成为我国银行体系中最具生机和活力的商业银行之一。

1999年9月和2001年12月,上海银行分别吸收国际金融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商业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的参股投资,不仅对自身快速、稳健、开放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现吸引外资投资多元化开创了成功的先例。

2005年11月,上海银行获准在城市商业银行系统中率先实现跨区域发展。如今,总部扎根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圈的上海银行,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具有良好品牌形象、迈向全国的中等规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延伸至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以及中西部地区,初步构建起了全国布局的战略框架,并与世界70个国家及地区近600家境内外银行的总行,建立了代理行网络关系。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公布的“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连年跻身500强;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地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全国小企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等称号;连续四年在上海市银行业窗口服务质量大检查评比中名列第一。此外,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金融服务中,上海银行以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获得“上海世博会金融服务工作先进集体”、“中国银行业世博金融服务组织奖”、“中国银行业世博金融服务创新奖”等荣誉。

截至2010年底,上海银行总资产超5600亿元;存、贷款总额分别达到4095亿元和2984亿元;其中,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全年实现利润总额57.39亿元。目前,上海银行注册资本42.34亿元;拥有250余家营业网点和150余家自助银行,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ATM、CDS、ASM、XDM等)近2000台。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和市场拓展团队,平均年龄30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督团队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团队共同组成。总行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团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团队、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该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团队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稽核监督团队组织各业务团队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咨询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赵树林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001A 1001B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联系人:胡天彤

客服电话:284555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咨询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代销机构见《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中心15,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中心15,16层

负责人:董冬冬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联系人:董冬冬

经办律师:董冬冬、耿海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

一、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均将按照7∶3的比例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场外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存续,在封闭期内,如符合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跨系统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进入折算期,折算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折算规则,将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A类份额或者B类份额,而是持有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份额、B类份额折算后形成的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A类份额、B类份额折算后形成的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在A类份额与B类份额折算完成后,将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存续期自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日开始,其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在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权益分配规则

1、持有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时享有份额折算优先权,即有权在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优先按照A类份额本金和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述优先权仅限于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如基金资产净值小于A类份额本金和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时,A类份额将按照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不足部分将不再予以弥补。在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可能无法兑现,A类份额的本金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2、持有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时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有权在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按照基金资产净值扣除A类份额本金和A类份额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后的剩余资产价值,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在扣除A类份额本金和A类份额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B类份额享有,亏损以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B类份额承担,超出B类份额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A类份额承担。因此,在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可能无法兑现,A类份额的本金也存在亏损的风险。B类份额存在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三、约定目标收益率

1、约定目标收益率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定并公告的每份A类份额在封闭期内的年目标收益率。

2、本基金封闭期的约定目标收益率为年收益率

约定目标收益率=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25%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约定目标收益率在封闭期内保持不变。

3、约定目标收益率为单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即,

1、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数量的合计

2、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折算后发行在外的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和B类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A类份额及B类份额权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截止日分别计算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并按各自的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b为封闭期截止日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Ra为约定目标收益率

则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1+ Ra×3)×0.70时,则在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a =1+3×Ra

NAVb=(NAV-0.70×NAVa)/0.30;

2、当NAV≤(1+ Ra×3)×0.70时,则在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a=NAV /0.70

NAVb=0

在封闭期截止日计算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六、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A类份额及B类份额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估值日(T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份额参考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假设:

T日为估值日

NAV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a为T日A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Ra为约定目标收益率

Tc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

Tt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封闭期截止日所包含的实际总天数

则T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1+ Ra×3×Tc/Tt)×0.70时,则T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NAVa=1+3×Ra×Tc/Tt

NAVb=(NAV-0.70×NAVa)/0.30;

2、当NAV≤(1+ Ra×3×Tc/Tt)×0.70时,则T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NAVa=NAV/0.70

NAVb=0

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于场外、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均将按照7∶3 的比例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B类份额的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赎回业务后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场外赎回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的方式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赎回业务后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场内赎回或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在场外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按舍尾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万份,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32 元。则: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32/1.00=100.32份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32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为100份,其余0.32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100,100份。

即投资者认购获得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00,000+100=100,100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按舍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0.32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32)/ 1.00 = 100,100.32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万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00,100.32份。

3、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则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0

B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 A类份额认购份额

其中,A类份额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8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A类份额认购份额=10,000.88×0.70=7,000.62份

B类份额认购份额=10,000.88-7,000.62=3,000.26份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与份额折算

一、基金封闭

1、基金封闭期的起始日

本基金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基金封闭期的截止日

本基金封闭期的截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3年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成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A类份额与B类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A类份额、B类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A类份额、B类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A类份额、B类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A类份额、B类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份额及B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1)距离本基金封闭期截止日不足1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上市。

(2)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份额折算

1、份额折算的目的

份额折算的目的是将A类份额、B类份额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2、份额折算期及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期指份额折算起始日至份额折算截止日之间的一段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封闭期截止日,份额折算期的起始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下一自然日。

3、份额折算权益登记日

份额折算权益登记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

4、份额折算的对象

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

5、份额折算公式

A类份额、B类份额按照下述公式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折算后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1)A类份额折算公式

假设:

W1为折算后基金份额的数量

Wa为折算前A类份额的数量

NAVa为份额折算基准日A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则:

W1=Wa×NAVa/1.000

上述计算结果,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投资者折算前持有10000份A类份额,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13500000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1350份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不再持有A类份额。

(2)B类份额折算公式

假设:

W2为折算后基金份额的数量

Wb为折算前B类份额的数量

NAVb为份额折算基准日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则:

W2=Wb×NAVb/1.000

上述计算结果,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投资者折算前持有10000份A类份额(场内),10000份B份额(场内),份额折算基准日A类份额的净值为1.13500000元,B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79500000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29300份(11350+17950=29300)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场内),不再持有A类份额和B类份额。

6、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份额折算结果于变更登记日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7、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注册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对份额折算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封闭期及折算期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在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9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份,最低追加申购份额为1,000份,同时每笔申购份额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3、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0份,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为50份。

4、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上述余额不低于基金赎回费用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30天0.1%
30天≤N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则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7619份基金份额,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回投资者。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外赎回时: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06×0.1% = 10.0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06-10.06 = 10,049.9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9.94元。

场内赎回时: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06×0.1% = 10.0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06-10.06 = 10,049.9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9.94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资金返回投资者。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5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份额及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在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其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将保持不变。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投资目标。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在封闭期间,本基金对个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在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将通过对各类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纯债券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债的纯债券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以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债转换价值相对于纯债价值的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谨慎参与新股申购。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9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所持股票以及投资可分离债券等原因而被动获得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持有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固定收益品种发展趋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特例会)。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作为拟订投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债券、上市公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近期或重点研究计划。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研究计划表》,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分析,向基金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定《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阐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资产配置、久期配置与类属配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基金经理需制订《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其它一般投资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债券投资决定书》,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资金面状况、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金融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以及月度、季度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向首席投资官提交所管理基金的《债券投资总结报告》。并在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久期配置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工程人员,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内部审计部、监察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的编制方为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中信证券以及全球富有盛名的指数服务提供商S&P共同编制和维护,体现了指数编制的先进性;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对于交易所交易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票面余额超过1亿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对于银行间债券,根据债券类型和期限运用分层取样的方法进行了选择,更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全面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该指数基期为2002年11月29日,于每个交易日收市予以公布,每半年调整一次;该指数编制方法、指数数据等相关指数信息透明度高,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收益预期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成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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