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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编号:临2011-027TitlePh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1日上午9: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 165,037,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詹曼、崔宝顺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俞学锋先生主持。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票165,037,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165,037,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曼、崔宝顺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1日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证字[2011]第063号

  致: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11 年10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2011 年10月15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11 年11 月1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俞学锋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止2011 年10 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安琪酵母"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65,037,79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的50.07%。

  3、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点了表决票。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表决票后的情况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

  4、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昌国

  见证律师:___________

  詹 曼

  见证律师:___________

  崔宝顺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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