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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需要结构性保障

2011-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本报评论员

  本报评论员

  以挽救温州中小企业危局为契机,结构性减税新政近期加紧出台。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相关法规在月底便正式面世。上周,财政部公布,自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在10月的最后一周内,温家宝总理先后三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结构性减税,由此可见决策层对于该问题相当重视。

  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为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它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强调有选择地减税。尽管结构性减税这一概念是在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最早提出,但实际上,自2004年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结构性减税,如全面取消农业税、增值税改革从东北试点到逐步完善准备推向全国、出口退税适时调整、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等。这些政策都起到了扩大内需、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而目前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举措,也有望在助实业、促发展、惠民生等方面取得积极效果。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民众的税负依然偏重。前不久,全球知名财经杂志《福布斯》发布一份榜单,称“中国税负痛苦指数排名全球第二”,此举引发了一场激烈论战,许多媒体和经济学家都参与其中。虽然论战各方最终没有达成共识,但“中国税负太重”这一判断仍得到了主流民意的呼应。

  如果将公共财政中民生支出比例、吃饭财政与“三公”消费规模、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量,应该承认,我国民众的税负之重有违情理。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近期公布的相关经济数据也能说明问题。今年1月~9月,我国实现财政收入81663亿元,同比增长29.5%;实现税收总收入71292亿元,同比增长27.4%。同期,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20692亿元,同比增长9.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1元,同比增长13.7%。政府税收总收入增速约为GDP的2.91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这种严重失衡状况,在当今世界各国实属少见。要想从根本上为公众的沉重税负减压,除了近期推出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新政外,还必须出台更多的、更有力度的结构性减税举措。

  从本质上讲,任何政府都有增加税收的冲动而不情愿减税。减税之所以实施,通常是由于民主政治制衡或特殊的经济形势倒逼使然。2008年我国结构性减税方案的提出,一是顺应民众“税负过重,应予减征”的呼声,而国库充盈也使得减税条件具备;二是应对金融危机海啸,确保本国经济安然渡过险滩;三是着眼于优化税收构成,促进经济转型的长远考量。结构性减税方案设计初衷很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在截至9月底的最近三年中,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值得称道外,结构性减税几乎无所作为。若非温州等地中小企业卷入高利贷危机事件敲响警钟,10月之后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新政能否出台,还是未知之数。有鉴于此,为确保今后能大力推进结构性减税,务必从改善政府职能和法制建设等方面下功夫。

  首先,政府在行使职能方面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甘当“小政府”,恪守权力边界,尊重市场自治。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政府要完成从市场主导者到市场服务者的角色转换。为此,政府对于企业经营等市场行为要尽量减少干预,同时要防止自身各机构各部门过分膨胀。这样一来,政府寻租的空间将极大压缩,维持自身正常运营的开支也将极大减少,相应的,大幅削减税收就变得理所当然,藏富于民也就成为可能。否则,一个活儿多、摊子大的政府必到处弄钱、花钱,且以此为由千方百计征税自养自肥,遑论减税。

  其次,将税收调整完全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要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使之尽早落地生根。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税制的一大特色便是征收依据并非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税收暂行条例,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调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与我国“大政府”的特性相结合,容易滋生“加税易、减税难”的病症。这种局面必须通过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进而借助程序正义予以矫正。另一方面,要广开民意渠道,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意与政府博弈协商机制,让民生冷暖能够充分影响政府决策,并能问责。如此,纾缓民困的结构性减税才不会沦为纸上谈兵或在实施中打折扣。

  以上两个建议,一为政府职能的结构性优化,一为法治方略的结构性完善,两者可合并称为结构性减税的“结构性保障”。我们相信,这两大“结构性保障”将赋予结构性减税以自发前行的内驱力,确保这一为公众和企业减负、促进经济转型的税改良方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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