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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重在改善激励条件

2011-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韦军亮

  最近工信部透露,截至9月底,2011年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90%已经完成,年内实现计划目标几成定局。随着淘汰工作初见成效,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解决,如:怎样更经济、便捷地认定落后产能?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落后产能“拆了建、建了拆”的顽症?

  所谓落后产能,往往具有“三高一低”的特征,即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低安全保障,主要集中在钢铁、化工、建筑、电力、有色等行业,涉及18个子行业。这类产能的开工运转,往往会造成对稀有资源的滥用、周边生态环境大幅恶化和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酿成生态灾难和重大人员伤亡者也不鲜见。但落后产能与过剩产能不可混同,后者针对的是产业内的相对供求关系,与落后与否并无必然关联。

  目前,落后产能的认定非常复杂,包括了工艺、技术、装备、环保、能耗、质量等等多项指标,显著增加了认定成本和执行难度,有待合理化的改进。落后产能的认定,应避免越俎代庖,直接干预企业选择的技术路线,而着眼于在对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能耗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以及是否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负面影响的评估和判断上。因此,落后产能认定应主要由环保部、能源局、安监局、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担纲,而无需工信部牵头几十个部委来进行,这也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再者,认定活动也不涉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细节的介入,无干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之嫌。

  另一方面,淘汰落后产能备受数据渗水、反复发作的困扰,举步维艰,症结在于产能削减使得当地民众拍手称快的同时,相关企业及其所在的地方政府和各级审批部门则忧心忡忡。落后产能的淘汰,于节能环保、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有利,自然能赢得当地百姓和多数企业职工的支持,因而是一项典型的惠民工程。但对企业,尤其是企业高管层而言,却常常是一杯难以下咽的苦酒。从落后产能的去除、资产减值、人员安置,到拟淘汰产能的升级改造或新产能的新建运行,以及由此造成的延迟交货、订单取消、客户流失、人力整合和人员培训等,无疑是一笔不菲的开支和成本,尤其是备受融资问题困扰的民营企业。

  地方政府,尤其在工业欠发达地区,盲目追求“跨越式发展”,往往不加遴选地引进项目,致使当地成为落后产能的乐土,甚至沦为落后产能内迁的避风港。由于对当地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和税收贡献很大,这些落后产能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饽饽”。每遇淘汰,后者即以增长、就业和社会稳定等为由敷衍推诿,甚至虚报、瞒报。对于中央地方各级审批部门而言,对于落后产能的审批过关无需担责,却能因之获得不菲的回报,何乐而不为?

  有鉴于此,落后产能淘汰在高层强推下还差强人意,如稍有松懈,则往往晚节不保,一旦风云突变(如2008年底),保增长横空出世,不但已有之功可能湮灭,新的落后产能也得以蜂拥上马。因此,淘汰落后产能,不能寄希望于“高层的持续强推”,关键还是要解决企业、地方政府和各级审批机构激励不足的问题。

  就企业而言,一是以正面引导为主,严格淘汰已有的落后产能。为此,中央可给予较大的政策支持,如税收减免、长期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中央财政专项直补等。譬如,对拟拆除设备提供专项补贴和税收优惠等。二是要根除新的落后产能的上马,要旨在于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以儆效尤。参照发达市场成例,对新建落后产能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和中层主管,加大惩处力度(如明确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必须承担恢复原貌的义务),增设终生行业禁入处罚,必要时发起刑事诉讼。违规设备的生产商、经销商、售后维护商等也需一并纳入惩戒。

  就地方政府而言,关键是改变目前“GDP主导”的官员评级体系,代之以透明、公开的、多元的评价体系。如在考核体系中,GDP的比重应大幅下调,相应地增加反映公共服务提供能力的指标,如房价和物价的稳定,公立医院、学校服务的可得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社保的保障能力,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通畅性,以及居民生活环境的适宜性等。

  最后,对于肩负审批职责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也应明确纳入问责之列,以使对新修落后产能的惩罚从建设运营的后端环节,扩大至审批等前段环节,以防患于未然。对于审批部门(如发改委、工信部等等)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分管领导,均应就地免职,并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另外,中央政府也应加快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再平衡改革,以化解“富中央、穷地方”的制度痼疾,以部分地降低地方政府盲目引资的冲动。  (作者系渤海保险资金运用部宏观与策略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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