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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1-040TitlePh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暨复牌公告

2011-11-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源机械")于2011年11月4日因拟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停牌。公司股票于2011年11月4日下午(13:00至15:00)临时停牌,并将于11月7日开市起复牌。现就该重大事项披露如下:

  2011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0)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2005年销售给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的5台(套)HF1100压机产品出现合同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3、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2010年12月1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 、(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2011年3月23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0年6月18日、7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日前,洛阳中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

  洛阳中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讼争生产线及设备是按照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龙羽")的特殊要求进行了特殊设计,具备承揽合同标的特殊性的特征,故本案双方所争执的合同性质应属承揽合同。诉争的生产线设计是针对洛阳龙羽的特殊要求即"年产粉煤灰标砖30000万块"进行特殊设计,合同的目的是诉争生产线年产粉煤灰标砖25000万块,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机械"或"公司")负责委托第三方对该生产线进行设计以及成型、养护工段所有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达产等义务,该生产线的特殊设计要求以及是否达到设计产能的要求,与承揽合同的性质相吻合,故海源机械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2、从初步验收后第二天即2006年1月18日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内容来看,这次验收仅是"对整条生产线进行了初步验收",并"办理了分段验收资料的签证工作",因此,"工段设备竣工验收表"、"工程验收文件"不能认定为该生产线办理了整体验收并移交手续。并且"备忘录"中明确了以2006年2月8日作为确认安装调试义务的起始日,按合同约定在 30 日内仍不能完成安装调试义务并使生产线符合正常生产和达产的条件,即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截止庭审时,原被告双方未再对讼争生产线进行整体验收并移交,因此,被告海源机械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按本院查证的 2006 年3月9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因原告洛阳龙羽未提供因海源机械违约造成其其他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应由被告海源机械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3、因该生产线并未通过整体验收并移交,且双方在 2006 年1月18日的"备忘录"里提到的生产线存在的问题至今未解决,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不具备,亦不存在洛阳龙羽违约问题。本院对海源机械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诉争的粉煤灰标砖生产线进行调试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生产和达产,经整体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按已付价款2723.7351万元的日万分之五之标准,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10年3月21日止)。

  3、驳回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反诉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款项应按上述判决履行时间支付完毕,如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由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1770元,由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70元,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018元,由反诉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暂由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2011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的分析说明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2011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情况如下:

  1、经测算,公司根据本次判决结果需要赔付违约金2,007.3928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共18.7018万元,合计为2,026.0946万元。

  2、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将全额计提预计负债2,007.3928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将相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18.7018万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针对应收洛阳龙羽合同剩余价款账面原值296.2649万元,公司已于2009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无应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3、针对洛阳龙羽合同纠纷案计提的预计负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未考虑递延所得税因素。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上述案件对公司2011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合计为:减少当期净利润2,026.0946万元。

  (二)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本次判决给公司带来的或有损失不会立即发生。在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过程中,公司不会被强制执行上述判决结果。

  2、本次判决给公司带来的或有损失即使立即发生,也不会构成现金流的财务压力。截至2011年9月30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扣除募集资金后还有约5,950万元,扣除募集资金后的资产负债率为19.51%,且下半年是公司季节性销售高峰期,公司尚余2亿元左右的银行授信,因此,公司拥有足够的现金流筹集能力,即使立即支付上述判决所涉金额,也不会构成现金流的财务压力,该项可能的资金支出不会影响公司的当期经营。

  (三)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从业务开展方面,本次合同纠纷判决结果不会给公司产品的品牌、声誉以及营销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判决事项所涉及的合同,系属公司初次与客户签署提供生产线设计及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的合同,洛阳龙羽在两次仲裁申请及本案当中,均是针对生产线的达产及交付问题,并未对公司提供的HF墙体材料全自动液压压砖机(以下简称"HF压机")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且公司提供的HF压机均已通过洛阳龙羽验收。因此,公司与洛阳龙羽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是一次性的,不具有持续性。

  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是2005年公司销售初期的合同纠纷,距离目前已经有6年之久,自2006年本次判决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发生至今,公司产品的销售业绩及财务数据均证明了该合同纠纷及判决结果不会给公司产品的营销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设立至今,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对合同签订、履行、发货、交付、售后等事项均已建立了规范的制度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防止类似风险的发生。

  (四)控股股东的承诺

  由于本次判决事项发生在2005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由本公司全部无条件承担。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龙羽于2010年3月22日就上述合同纠纷事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公司与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

  按照上述承诺,即使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上述判决的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前述所计提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也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全部承担,作为权益性交易进入公司资本公积,公司的损失也仅限于减少公司净利润,而不影响公司的净资产。

  综上,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未对公司产品销售和业务收入构成不利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仅可能对公司当期利润构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未来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针对判决结果采取的后续措施

  公司将尽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上述判决。

  若在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公司的上诉申请内容全部得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前述所计提的损失将全部转回。若公司的上诉申请内容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将会对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公告的2011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范围未考虑本次判决结果的因素,因此若2011年经营业绩因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而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超出预计范围,公司将及时发布业绩修正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201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2011年8月23日及2011年10月25日相关公告。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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