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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1-51TitlePh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1月8日上午09: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张伟明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235,838,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表决。

  (二)会议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838,21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2、《关于成立技术委员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838,21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3、《关于修改沈阳机床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838,21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周书梅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1年8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6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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