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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43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11月7日,因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广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就股份转让事项仍需进一步协商并推动股份转让顺利进行,股份转让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股票自2011年11月7日起继续停牌(详细情况见2011年11月7日本公司披露的临2011-041号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继续停牌期间,广东鸿达兴业集团与琼花集团就股份转让价格、转让价款及支付等具体事项进行正式磋商并取得一定的结果。由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债权银行、琼花集团部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琼花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详细情况见2011年10月17日本公司披露的临2011-031号公告、2011年10月24日本公司披露的临2011-037号公告、本公告日本公司披露的临2011-042号公告),上述股份过户存在限制性条件。因此,本公司、琼花集团、广东鸿达兴业集团仍需与相关债权人、法院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并提出债务和解方案,消除上述股份过户限制性条件。若债务和解方案未能得到有关债权人的认可,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可能就无法继续进行。

  由于上述股份转让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1年11月14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本公司一方面积极协助各方推动股份转让事项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充分关注股份转让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确定后,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42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暨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11)邗商字第0378号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1)扬邗商初字0312-1、323、365、375-383、03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轮候冻结信息表。本公司债权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扬州琼花支行")及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债权人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轮候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全部30,486,42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2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重大诉讼及股权司法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11)邗商字第0378号应诉通知书,邗江法院受理原告工行扬州琼花支行诉讼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琼花集团借款合同一案。

  2006年8月25日,工行扬州琼花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编号为2006年琼借字03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工行扬州琼花支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1,500万元用于生产线建设。同时工行扬州琼花支行与琼花集团签订编号为2006琼保字第019号《保证合同》,琼花集团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8年3月3日和2008年6月20日,工行扬州琼花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编号为2008年琼借字11号、18号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工行扬州琼花支行向本公司分别提供1,000万元、500万元贷款。工行扬州琼花支行与琼花集团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琼花集团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8年12月27日,本公司利用购置的生产线及设备向工行扬州琼花支行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贷款本金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300多万元及其利息未能及时偿还,琼花集团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工行扬州琼花支行向邗江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琼花集团共同连带清偿原告工行扬州琼花支行贷款余额19,635,051.53元,利息4,910,953.2元(截止2011年10月20日),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等;本公司、琼花集团连带承担律师服务费207,080元,合计24,753,084.73元。

  (2)判令本公司对原告工行扬州琼花支行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琼花集团承担。

  3、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4、其他事项

  邗江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但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30,486,422股股份。

  二、股权轮候冻结情况

  日前,本公司债权银行工行扬州琼花支行及琼花集团债权人分别向邗江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邗江法院受理并作出案号为(2011)扬邗商初字0312-1、323、365、375-383、03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冻结期限为二年。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邗江法院执行并轮候冻结上述股份,冻结日期2011年11月8日。

  三、上述事项、以前披露诉讼等重大事项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初步核查,截至2011年11月11日,邗江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和冻结本公司银行账号;本公司债权银行未从银行账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目前,本次诉讼及以前披露的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造成重大影响。

  日后,一方面本公司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查封本公司资产、冻结银行账户等,另一方面本公司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处置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偿还其债务,因此,该等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仅靠自身能力难以化解上述风险。目前,广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一定的方式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将积极协助本公司顺利化解上述风险。

  四、其他事项

  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0月24日、2011年10月31日,本公司已披露的六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3,601.3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罚息未予以计算)。本公司本次披露的一笔诉讼涉及金额为2,475.31万元(未计诉讼之日至清偿之日利息罚息等),故本公司目前七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6,076.63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罚息未予以计算,故实际金额高于16,076.63万元),占本公司201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的61.88%。

  五、备查文件

  (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邗商字第0378号应诉通知书。

  (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扬邗商初字0312-1、323、365、375-383、03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证券轮候冻结信息表。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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