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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1-26号TitlePh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1-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11月份就与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高世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7756号,该案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予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建

  被告: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98室

  法定代表人:高世英

  第三人:高世英(英文名称:KO SAI YING), 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1945年7月22日生,香港身份证号:P377031,通行证号:H0332907901,澳大利亚护照号:E3061835,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98室。

  2、案件起因概况:

  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原系原告的全资子公司。被告系由其法定代表人高世英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高世英持有被告100%的股权。高世英自称:"其为药物制剂专家;其是生物蛋白舌下给药技术的专利拥有者,该专利涉及的生物蛋白包括IL-2、干扰素、EP0、G-CSF等,用于治疗癌症、炎症和其他慢性疾病(澳大利亚专利号:2007901333,澳大利亚全球专利PCT号:AU2008/000350,中国专利申请号:200880013569.4,PCT专利号:WO/058735);目前其已授权被告进行舌下给药技术在中国的商业化。"

  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从2007年11月底就与高世英先生开始合作(详见2007年11月30日证券时报本公司公告临-2007-23号及2007年12月14日证券时报本公司公告临-2007-25号)。2010年9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署《协议书》。(相关公告详见2010年9月27日证券时报本公司公告临-2010-28号)

  高世英分别于2010年9月11日、2010年9月15日出具《申明》、《授权书》,将其拥有的生物蛋白舌下给药技术的专利(该专利涉及的生物蛋白包括IL-2、干扰素、EP0、G-CSF等,澳大利亚专利号:2007901333,澳大利亚全球专利PCT号:AU2008/000350,中国专利申请号:200880013569.4,PCT专利号:WO/058735)授权给被告。

  鉴于被告所持有的生物蛋白舌下给药技术在澳大利亚已取得专利权(澳大利亚专利号:2007901333),且该专利技术在中国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该技术基于专利优先权正在中国申请专利),经多方协商、洽谈,2010年9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当中的45%股权出让给被告;被告以其持有的所谓"生物蛋白舌下给药技术专利"包括IL-2、干扰素、EP0、G-CSF等舌下含片技术所有权,作为股权转让对价款(评估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以评估报告为准,如不足1亿元以现金方式补足,如超出还以1亿元作价)。"被告所拥有的生物蛋白舌下给药专利技术在中国的独家使用权(涉及IL-2、干扰素、EP0、G-CSF等)经"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评估报告所述假设前提下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400万元。

  《协议书》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将4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而被告所持有的 IL-2、干扰素、EP0、G-CSF等四类产品的技术资料至今未实际交付给原告,且被告在中国进行的专利申请仍未获得批准。2011年10月7日,经原告向澳大利亚专利局调查发现:被告、高世英所述的生物蛋白舌下给药技术在澳大利亚并未获得专利权,其提供的"澳大利亚专利号:2007901333"仅是临时申请号,并非专利号,且早已于2008年失效。由于被告至今未将技术资料交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将资料转交给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导致了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的失效。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估测未来收益时,是在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确认的未来工作计划进度表、未来经营收益预测表的基础上开展的,即评估结果是建立在该进度计划及经营收益预测资料上的。而现在因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世英未将技术资料交给原告,造成预计的工作计划进度不能如期完成,根据评估假设"5、假设项目实施企业能按现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并且在未来期间实现所预计的经营。"评估报告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的失效。

  (评估报告详见2010年10月1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当时原告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根据被告、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及中介机构的估值情况,为了能够使子公司北京四环更好地发展,使北京四环在将来更好地开发新型生物药剂,加快公司产业发展的步伐,使公司能够稳健的发展,提议出售其45%的股权换取白介素2、干扰素、EPO、G-CSF等舌下含片专有技术,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并将股权转让给被告,最终此议案在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详见2010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本公司公告临-2010-34号)

  原告由于被告在签订《协议书》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获取了中介机构对其技术的高价估值,由此作出错误的判断。如此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现原告已将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却未支付相应对价,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蒙受巨大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原告、被告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持有的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45%的股权返还原告;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7756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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