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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1-057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11月14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1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1年11月14日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六楼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3人,代表股份43,940,978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13.2%。 2、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9,625,142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1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4,315,836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1.2964%。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臧海娜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控股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将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亮马河支行申请的原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高至1.1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43,656,508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5%;反对281,17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4%;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亮马河支行申请银行的1.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43,644,50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3%;反对280,37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4%。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续借1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续借1亿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利率5.90%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内部资金使用协议》。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800,18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5.19%;反对280,37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4.60%;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21%。 (四)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续借5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续借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利率5.90%,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内部资金使用协议》。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796,88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5.13%;反对280,37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4.60%;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玉栓、臧海娜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11月14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10月28日在《证券时报》刊载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1年11月11日刊载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二次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1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公司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39,625,1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0%。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受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4,315,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6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续借1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4.《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续借5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3,940,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臧海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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