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1-032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1月14日(星期一)上午9: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越伦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11,209,353股,占公司总股份21,456万股的51.83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周芸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209,35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内容和周芸女士的简历详见2011年10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29。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张轶男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1-033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技术 中心被认定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1年11月14日,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杭州市发改委通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2011 第29号)。根据公告内容,公司被列为国家第十八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公司技术中心将享受用于科学研究、试验的国外进口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公司将根据通知的要求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 此外,根据杭州市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140号)和杭州市滨江区政府《关于发展新兴产业,推进自主创新,打造人才特区的若干政策》(杭高新〔2011〕179号)文件的规定,因公司获评国家级技术中心,市区两级政府将给予一定数额的政府资助,最终政府资助金额将以公司实际收到的为准。由于公司尚未收到资助资金的实施细则,公司将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在收到资助款后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公告,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15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