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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联合化工 公告编号:2011-030TitlePh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1-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2011年11月,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1)淄民三初字第234号)及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12月26日开庭。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公布进展情况。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东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明

  第一被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清华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C-605室

  法定代表人:易江林

  第二被告: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昌发)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俊松

  诉讼请求

  1、退回反应器,两被告连带返还反应器价款1,273.73万元。

  2、第一被告赔偿因频繁试车和工艺、设备改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5,468,259.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二者是母子公司关系。2008年1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烨晶气相淬冷法日产100吨密胺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被告以1,000万元的价格向原告转让"烨晶气相淬冷法日产100吨密胺生产技术"( 密胺即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数据和图纸、设计数据等,该技术设计产能100吨/天,被告保证达到的产能为95吨/天。采用其专有技术生产密胺所需的专有设备由第一被告负责设计。第一被告强调"烨晶气相淬冷法日产100吨密胺生产技术"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除工艺过程的先进性之外,更多的体现在专有设备的设计思路和结构中,为技术保密,包括反应器在内的专有设备由第一被告将加工设计图纸直接交给其控股子公司即第二被告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制造,并保证自己负责设计、子公司负责制造并供货的专有设备质量可靠,若因设计和专供设备存在问题由第一被告进行整改(修改),所发生的10万元以上的损失由第一被告承担。

  2008年12月5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订立了设备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包括反应器在内的专供设备9台,合计价款3,420.00万元,其中反应器价款1,273.73万元。设备安装完成后,2011年3月公司3万吨/年三聚氰胺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试生产并生产出首批产品,但从初次联动试车即暴露出反应器带出催化剂的严重质量问题。此后经被告多次开车调试,始终不能解决反应器带出催化剂的问题,装置始终不能正常运行,多次长时间的试车和改造,造成了物料和能源的极大浪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原告通过传真、电话多次提出彻底解决设备质量问题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于2011年4月23日至5月1日再次对反应器进行了改造,将反应器加高了6.08米,但仍未解决问题。2011年6月2日,原告再次传真要求被告从速解决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被告始终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也不采纳原告提出的更换反应器的要求和建议。为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原告于2011年6月18日定制了新反应器,2011年10月底对反应器进行了更换。

  从2010年2月开始调试试车到2011年6月,在长达15个月的时间里,两被告共同对反应器进行了三次改造,进行了十几次的调整、试车,均以失败而告终,始终不能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因反复改造、调整、试车导致物料、设备的损坏、能源的浪费等可以计量的有形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13,290,286.00元,这还不包括人工等损失。因该项目是原告上市募投项目,项目迟迟不能达标投产给原告声誉以及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更是难以计量。此外,按照与第一被告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因生产装置经济指标不达标应赔偿原告2,178,243.00元。由于反应器存在带出催化剂的严重质量问题,不具备年产3万吨密胺所应具备的性能,始终不能达到被告承诺的设计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经过被告多次修理不能解决,且原告已经另行购买进行了更换,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反应器依法应做退货处理,第一被告作为设计方、第二被告作为制造方,应共同向原告返还反应器价款1,273.73万元。第一被告应按照技术合同约定承担试车、整改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生产装置经济指标不达标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计15,468,529.00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诉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纠纷案(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货,违约诉讼),公司起诉对方支付违约金2941.2万元,该诉讼已于2011年8月15日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1)淄商初字第7号)),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42万元,因双方均不服判决,已向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上述诉讼标的累计金额未构成重大诉讼,故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公告前,未对上述小额诉讼进行披露。

  除此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11)淄民三初字第234号

  2、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案号:(2011)淄民三初字第234号

  特此公告。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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