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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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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1)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2)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3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2,262,277,48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五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中国民生银行在“2006民营上市公司100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分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列第七名。

  2007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1日,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榜第13名”。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5月20日,在2010年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颁奖典礼上,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荣获“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0年12月1日,在《亚洲货币》杂志(Asiamoney)公布的年度最佳公司治理票选结果中,民生银行在中国区组别中获得最高票数,成为年度中国区最佳公司治理企业。

  2011年6月22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价值管理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10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凌:女,高级会计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部,中国有色财务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西安分行、总行年金筹备组;历任中国有色财务公司处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副主任、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分行行长、总行年金筹备组组长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的从业工作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43人,平均年龄35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本行共托管基金10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337.7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刘超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联系人:冯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联系人: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38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9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5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00%
100万≤M<300万0.60%
300万≤M<500万0.20%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1+1.0%)=99.01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10.99份。

  4、认购份额以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本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存续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份额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300万0.80%
300万≤M<500万0.40%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用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2%
1≤T<2年1.5%
2≤T<3年1%
T≥3年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20%/(1+1.2%)=118.58

  净申购金额=10,000-118.58=9,881.42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10.88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2.0%=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250=12,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量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九)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成立日期

  1993 年12 月4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21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亿元。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2010年,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与2009年相同,仍为AA+。截至2011年3月底,公司拥有11 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 亿元。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等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担保九只保本基金,分别为“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11年7月8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233.51亿。

  截止2011年6月25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659.82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应在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有效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当年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声明,其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中包含股指期货,并了解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造成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影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作为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四)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计算示例:

  例:某投资者保本周期初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认购份额到期,则认购保本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1+1.0%)=99.01

  净认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认购保本金额=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 募集期利息= 10,000+10 = 10,010 元

  即投资者保本周期初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基金份额到期,则其认购保本金额为10,010 元。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申购”和“转换入”分别的以申购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自动转为”以除权日为准;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如果基金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过了到期期间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3)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4)第一个保本周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后的各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若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原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原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但存在因参加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自行承担其所持有相应份额的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份额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7.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的乘积,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2)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九)担保人对本基金的知情权和监控权

  鉴于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证,出于风险预判和风险控制的需求,担保人有权获得本基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内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担保人按履行监控职责,对基金的运作享有知情权和监控权,但担保人的的监控行为不应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应影响基金管理独立地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自主的基金管理运作。知情权和监控权包括但不限于从基金管理人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向基金管理人警示风险、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解释、实地检查等权利。担保人对因行使知情权和监控权而取得的本基金任何未公开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为投资人提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保本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收益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收益资产、保本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Constant Proporta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和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投资比例,在力求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策略。

  1)CPPI投资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Pt=PV(PT)=Pte-r(T-t)

  其中: Pt为当期保本资产现值,PT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 为贴现率,T 为到期时间,t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Ct=Vt-Pt

  其中:Ct为组合安全垫, Vt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Et=nCt=n(Vt-Pt)

  其中:Et为当期持有的收益资产上限,n为放大倍数。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和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举例说明CPPI 策略:

  假设期初投资10亿元于股票和债券,投资期限为三年,放大倍数选为3。债券三年预期收益率为10%。

  根据股票资产投资金额计算公式:

  ■

  可计算得出期初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308亿元(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

  因此,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08=7.69亿元。

  a、运作一段时间后,在T1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上涨10%,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9%。

  则T1时刻基金总资产为:2.308×(1+10%)+7.692×(1+1%)=10.30亿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T1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919 亿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308-2.919=7.389亿元。

  故在T1时刻将2.919亿元投资于股票,将7.389亿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7.769亿元(7.692×(1+1%)=7.769),故基金管理人卖出0.380亿元债券(7.769-7.389=0.380),同时买入0.380亿元股票。

  b、继续运作一段时间后,在T2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下跌5%,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8%。

  则此时基金总资产为:2.919×(1-5%)+7.389×(1+1%)=10.236亿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T2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552 亿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6-2.552=7.684亿元。

  故在T2时刻将2.552亿元投资于股票,将7.684亿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为2.773亿元(2.919×(1-5%)=2.773),故基金管理人卖出0.221亿元股票(2.773-2.552=0.221),同时买入0.221亿元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安全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

  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安全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价值底线,即安全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合沿着价值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10亿元,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2)TIPP策略

  TIPP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TIPP策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期初价值底线;其次,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中收益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本基金的TIPP 策略相对CPPI 策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CPPI 策略。

  举例说明TIPP策略:

  在本基金成立时,基金资产价值为10亿(A0),要保比例为90%(f) ,风险倍数为2(m)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0-F0)=2*(10-9)=2亿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0-E0=10-2=8亿

  情形a、如果收益资产价值从2亿降为1.5亿,导致基金资产的价值从期初的10亿减少到9.5亿,其他因素不变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1-F1)=2*(9.5-9)=1亿 -----卖出0.5亿收益资产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1-E1=9.5-1=8.5亿 -----买入0.5亿保本资产

  情形b、如果收益资产价值从2亿上升为4亿,导致基金资产的价值从期初的10亿增加到12亿,其他因素不变,锁高比例为90%

  收益资产投资金额=m(A2-F2)=2*(12-12*90%*90%)=4.56亿 ----买入0.56亿收益资产

  保本资产投资金额=A2-E2=12-4.56=7.44亿 -----卖出0.56亿保本资产

  本基金还将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与收益情况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比例以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2)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数量化模型,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新股(或增发新股)的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二级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以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进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主题的挖掘主要是通过深入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有效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群体性和趋势性因素,结合股票市场板块运行特征和动态估值水平而得来。

  对于所有股票的选择,我们会使用现金流贴现估值方法合理估计股票投资价值,并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使用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权证投资管理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 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1)主要策略

  ①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近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进行投资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同时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严格控制风险,增强盈利性,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①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②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进行配置。如当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时,可以采用骑乘策略,即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一是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投资机会。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4.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各自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量化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跟踪影响M的参数变化,为基金经理提供资产配置比例的建议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的投资方案、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3)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研究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确定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同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4)金融衍生品小组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金融衍生品运作机理进行研究,跟踪研究衍生品头寸与风险敞口情况,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报告,根据既定的衍生品投资政策制定调整策略,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会议的决议独立在其职权范围内,确定其投资组合,制定组合的调整方案,并负责组织该投资方案的执行。

  6)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根据约定的交易审批流程,通过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7)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评价和归因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以及衍生品的运用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与衍生品投资的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基准指标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7.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含0和40%)。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9.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或“瑞源灵活配置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该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根据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该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具体而言,该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其次,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该基金借鉴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Global AM)的各类资产相对风险收益评估方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该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1)“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调整股票组合。

  ①股票初选库。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②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该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分析师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通过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考量投资安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通过公司企业成长源头(包括内生性和外延性增长优势),考量企业的盈利增长速率,研判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和PEG水平。

  ③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④构建和调整股票组合。根据个股的安全边际和市场投资主题确定股票基础组合。管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将充分利用专户投资灵活性高的优势,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把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结构性投资机会,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符合市场投资主题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借鉴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2)“自上而下”的行业优化

  在行业选择中,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财政、货币、利率、汇率等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债券组合构建

  该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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