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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1-072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64,348,32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58,531,68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11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康牧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87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00,000股,并于2010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1年4月27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同时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5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5月24日。权益分派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2,800,000股变更为164,480,000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由76,800,000股增至122,88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陈黎明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大康牧业股份,也不由大康牧业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创投”)承诺:自大康牧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受让的股份,除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在大康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转持部分大康牧业股份外,自持有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2009年5月6日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大康牧业股份,也不由大康牧业收购该部分股份;自大康牧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外(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受让的股份,除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在大康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转持部分大康牧业股份外,自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大康牧业股份,也不由大康牧业收购该部分股份。 (3)股东长沙先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创投”)承诺:除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在大康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转持部分大康牧业股份外,自大康牧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大康牧业股份,也不由大康牧业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4)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实施办法》,财信创投和先导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持有的本公司260万股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财信创投和先导创投的禁售期义务。 (6)夏正奇等7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大康牧业股份,也不由大康牧业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经核实,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各自的锁定承诺,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3、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上市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64,348,3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1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78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夏正奇、向奇志、舒跃、田孟军、严芳、曹明、王中华、舒军、马赓等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注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来清作为公司历任监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姚永祥作为公司历任高管,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注4: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9,968,000股限售股份于2011 年7月27日因质押而冻结,质权人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根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4号》的规定,该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后冻结状态保持不变;除此之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其他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大康牧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大康牧业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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