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11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工作指引发布

旨在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

2011-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游芸芸
IC/供图

  如何打破靠天吃饭的困局?各券商都在不断寻找着自身业务突围的模式。《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的发布,对券商而言,意味着行业创新将有章可循,也意味着创新的氛围将更为宽松。在创新路径上,券商可积极探索,合理创新,从而拓展业务空间,改善盈利模式。特别是创新容错机制的引入,将消除行业创新的后顾之忧。

    

  证券时报记者 游芸芸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近日已下发至各证券公司。多家券商负责人指出,《指引》的发布将有效增强证券公司创新的动力和概率,进一步提升证券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摆脱靠天吃饭的现状,继而转向多元化、专业化发展阶段。

  《指引》加大了对证券公司“创新”行为的鼓励,在完善了容错机制的同时,支持相关自律机构对证券公司创新进行评价,奖励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

  创新条件明晰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需具备以下条件: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合规管理制度;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和自律纪律处分措施;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等。

  同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市场有需求、公司有能力;内控有配套;风险可控制;客户权益有保护;外部监管有保障等。

  《指引》表示,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创新业务(产品)的目标客户;建立健全完备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将创新纳入整体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和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业务间的利益冲突。

  完善容错机制

  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应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进行。首先,在方案设计论证上,证券公司应按照内部程序论证,还可自主选择提请沪深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组织论证;其次,监管部门将委托自律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组织论证和专家评审应当为不同机构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引》完善了容错机制,明确提出了“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进行及时报告、迅速纠正等措施的,监管部门将不予追究。

  此外,《指引》将对积极探索、合规创新、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给予奖励。鼓励证券公司建立促进创新的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记者观察·

  为完善证券业创新容错机制叫好

  创新是证券公司的生命线,如今正被勾勒得更加清晰。

  《指引》一经发布,即被部分证券业人士解读为证券行业全面创新时代的来临。众多有志创新的证券公司纷纷摩拳擦掌,期待尽快在业务(产品)创新方面有所建树。

  近些年来证券行业的多次创新,确实引领证券业务步入新的发展时代。例如国信证券的金色阳光系列产品开启了经纪业务产品化进程,此后被多家证券公司效仿。全行业继而逐步转向了对经纪业务客户进行分类分级,并提供不同服务、收取不同等级费用的“服务时代”。

  近年来,在证券行业业务转型的大趋势下,券商各项业务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相关统计显示,近两年来,共有12家券商的创新方案得到行业专家的肯定认同和推广,这些创新在开拓行业竞争力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譬如今年来业界最为关注的几项创新: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现金管理工具“现金宝”、金天利国债质押式回购和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模式,每一个创新案例无一不是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而诞生。

  而此次《指引》中最值得称道的是,明确提出了“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进行及时报告、迅速纠正等措施的,监管部门将不予追究。

  众所周知,在实际操作中,“万无一失”、“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结果并不存在,尤其在业务创新中,更需有意识地进行试错前行。试点、实践测试是前进的必然程序,需要有一定的容错空间、容错机制。《指引》中对“创新失误”和“违规行为”的详细区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合规创新”的证券公司的后顾之忧;监管部门对“合规创新”的宽容状态可见一斑。

  而鼓励创新范围从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延伸至证券公司及个人,则是监管部门对合规创新奖励机制的逐步完善,将对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正循环。

  欣喜之余尚需一丝清醒。蓄势待发的证券公司在创新路上不可仅为创新而创新。任何脱离了最基础客户需求的创新都无法获得市场的认同,最终难以为继,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创新前对自身实际情况和客户需求进行评估。鼓励创新并不是无原则的容错,容错机制需要有环境与自身能力的评估、评价,必须紧随纠错机制,否则乱拍脑袋的案例将不可避免。 (游芸芸)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公 司
   第A006版:综 合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市 场
   第B001版:B叠头版:中国基金
   第B002版:新 闻
   第B003版:私 募
   第B004版:对 话
   第B005版:聚 焦
   第B006版:动 向
   第B007版:数 据
   第B008版:投资家
   第B009版:观 点
   第B010版:专 题
   第B011版:理 财
   第B012版:数 据
   第C001版:C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C002版:数 据
   第C003版:数 据
   第C004版:信息披露
   第C005版:信息披露
   第C006版:信息披露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C009版:信息披露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C013版:信息披露
   第C014版:信息披露
   第C015版:信息披露
   第C016版:信息披露
   第C017版:信息披露
   第C018版:信息披露
   第C019版:信息披露
   第C020版:信息披露
   第C021版:信息披露
   第C022版:信息披露
   第C023版:信息披露
   第C024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