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11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6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2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类基金份额(简称“互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简称“互利B”)。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7∶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8、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持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场外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主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8569000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基金合同生效后,互利A、互利B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互利A或互利B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互利A、互利B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18、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以及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是本基金基础份额,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互利A与互利B通过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而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有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互利A风险较低、预期收益较稳定,互利B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由于互利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互利B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和互利A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互利B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互利B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互利A与互利B可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配对转换方式合并为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方式,折算为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从而还原为本基金基础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

基金场内简称:国泰互利

基金代码:160217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互利A与互利B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互利A与互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1、(2)代销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2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300万0.3%
300万≤M<500万0.1%
M≥500万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100万份0.6%
100万份≤M<300万份0.3%
300万份≤M<500万份0.1%
M≥500万份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2)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6%)×10,000=10,06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其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互利A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7

互利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互利A份额

其中,互利A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某投资人场内认购了10,00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将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所得份额如下:

互利A份额=10,000×0.7=7,000份

互利B份额=10,000-7,000=3,000份

(十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场外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原件;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基金交易账户卡;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人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人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人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对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人,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7、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交易和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8、投资人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提供7×24小时认购服务。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和北京直销柜台均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构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5)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2)基金交易账户卡;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资金划拨:

(1)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人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国泰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人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人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投资人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下转C16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公 司
   第A006版:综 合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市 场
   第B001版:B叠头版:中国基金
   第B002版:新 闻
   第B003版:私 募
   第B004版:对 话
   第B005版:聚 焦
   第B006版:动 向
   第B007版:数 据
   第B008版:投资家
   第B009版:观 点
   第B010版:专 题
   第B011版:理 财
   第B012版:数 据
   第C001版:C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C002版:数 据
   第C003版:数 据
   第C004版:信息披露
   第C005版:信息披露
   第C006版:信息披露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C009版:信息披露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C013版:信息披露
   第C014版:信息披露
   第C015版:信息披露
   第C016版:信息披露
   第C017版:信息披露
   第C018版:信息披露
   第C019版:信息披露
   第C020版:信息披露
   第C021版:信息披露
   第C022版:信息披露
   第C023版:信息披露
   第C024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