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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3版)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19%;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9%。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机 构 名 称机 构 信 息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电话:021-38561759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网址:www.gtfund.com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78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王彬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9联系人:徐怡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互利A和互利B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互利A和互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类基金份额(简称“互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简称“互利B”)。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互利A、互利B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互利A或互利B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互利A、互利B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互利A和互利B,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除非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请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后上市交易,或者将其持有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申请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后上市交易。

  6.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及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配比不变。

  (三)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按照计算日本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A的基金份额数和互利B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NAVt=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量

  NAVt:T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数量: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 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净值计算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互利A、互利B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7份互利A与3份互利B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互利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互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A的年收益率。

  互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365为互利A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互利A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1.000元为基准,采用互利A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计算出互利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互利A、互利B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各自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或到点折算)后,互利A、互利B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5)互利A、互利B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假设: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分别为NAV、NAVa、NAVb

  Rt为互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

  t=1,2,…, t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

  则第T个日历日,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300万0.3%
300万≤M<500万0.1%
M≥500万每笔1,000元

  互利A、互利B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 日互利A、互利B的各自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有关本基金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公告,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第(六)条的约定。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6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互利A与互利B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互利A与互利B份额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100万份0.6%
100万份≤M<300万份0.3%
300万份≤M<500万份0.1%
M≥500万份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
100万≤M<300万0.5%
30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2)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6%)×10,000=10,06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其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互利A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7

  互利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互利A份额

  其中,互利A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某投资人场内认购了10,00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将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和互利B,所得份额如下:

  互利A份额=10,000×0.7=7,000份

  互利B份额=10,000-7,000=3,000份

  (六)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和投资人认购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2)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场外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互利A与互利B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互利A与互利B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互利A与互利B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利A与互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利A与互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互利A与互利B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互利A与互利B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互利A与互利B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净值;

  (2)互利A与互利B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互利A与互利B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不对互利A或互利B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以份额申请;

  3.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足1000.00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1年0.5%
1年≤N<2年0.25%
N≥2年
场内赎回费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数额

  1.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数=9,920.63/1.128=8,794.88份

  若投资人是场外申购,则所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为8,794.88份。

  若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8,794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88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794×1.128=9,919.63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63-79.37=1.00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8,794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1.0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T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0.5年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若该投资人持有的是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其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和互利B)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和互利B)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的互利A与互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7:3的份额配比分拆为互利A与互利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利A与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7:3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7:3的份额配比分拆为互利A与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互利A与互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互利A和互利B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互利A和互利B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互利A、互利B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互利A与互利B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7:3。

  4.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指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判断,结合国家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走势、资金面状况、各类资产流动性等其他多方面因素,自上而下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并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在充分分析市场环境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优化调整,力求保持基金的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策略、可转债策略、回购交易套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变、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和通货膨胀状况的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并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降低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通胀预期较为强烈的时期,提高短久期、高收益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有效应对加息预期,降低组合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债策略

  信用债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分析相结合的策略:自上而下即从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机构行为等角度分析,制定久期、类属配置策略,选择投资时点;自下而上即寻找相对有优势和评级上调概率较大的公司,制定个券选择策略。本基金通过将两种分析方式相结合来确定信用债的行业配置,经济上升期选择周期性行业,经济回落期选择防御型行业;

  2)相对投资价值判断策略: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3)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内部评级系统来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进行全面的分析。该系统包含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条款分析系统主要针对有担保的长期债券,通过分析担保条款、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水平,并结合担保的情况下对债项做出综合分析。

  (4)可转债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具有安全边际和进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配置溢价率低、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策略之一,把信用债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研究企业的基本面,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之一,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中证全债指数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选择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市场代表性较强,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出现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出现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或变更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优先类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互利A与互利B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在互利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1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定期折算日不足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定期折算日前3个月内发生过到点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定期折算基准日即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1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法

  (1)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7份互利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折算前的互利A持有人,以互利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互利B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B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元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见前述份额净值调整公式),再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

  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互利A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见前述份额净值调整公式),再计算“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将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的份额数

  “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定期折算不改变互利B的份额数量和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数

  5.定期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含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份额数及折算后新增份额数)+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除以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到点折算:即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时;或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时。

  1.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2)折算前的互利A持有人,以互利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前的互利B持有人,以互利B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互利B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1.000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A: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

  场外“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B: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再计算“互利A(或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净值/1.000

  互利A(或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数×(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1)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数

  “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互利A(或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5)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2.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2)折算不改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互利B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4)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7∶3 的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1.000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A: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进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到点折算,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

  场外“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B: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互利B到点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数X 互利B到点折算比例

  “互利B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C:互利A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依次计算“互利A到点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数”、“互利A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再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互利A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数”、及“互利A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5)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A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四)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A与互利B的上市交易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公告

  1.在定期折算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满30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暂停互利A与互利B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下转C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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