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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3版)

  (2)互利A与互利B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互利A与互利B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6.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互利A和互利B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互利A和互利B按照7∶3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互利A、互利B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互利A与互利B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7:3。

  4.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六、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在互利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1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定期折算日不足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定期折算日前3个月内发生过到点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定期折算基准日即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1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法

  (1)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7份互利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折算前的互利A持有人,以互利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互利B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B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元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见前述份额净值调整公式),再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

  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 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互利A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见前述份额净值调整公式),再计算“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将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的份额数

  “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定期折算不改变互利B的份额数量和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数

  5.定期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含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份额数及折算后新增份额数)+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除以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到点折算:即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时;或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时。

  1.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2)折算前的互利A持有人,以互利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前的互利B持有人,以互利B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互利B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1.000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A: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

  场外“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B: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再计算“互利A(或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下转C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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