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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5版)

  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净值/1.000

  互利A(或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数×(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1)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A(或互利B)的份额数

  “互利A(或互利B)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互利A(或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5)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A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互利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2.当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2)折算不改变互利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互利B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4)互利A与互利B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7∶3 的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1.000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1.000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A: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进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到点折算,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9 位。

  场外“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B:互利B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互利B到点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B的份额数X 互利B到点折算比例

  “互利B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B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C:互利A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依次计算“互利A到点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数”、“互利A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再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

  “互利A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A的份额数”、及“互利A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5)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A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四)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A与互利B的上市交易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公告

  1.在定期折算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满30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暂停互利A与互利B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如果互利B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0.450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0.450元的;或互利B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低于1.550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低于1.550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提示性公告。

  3.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或当某个工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600元时,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 互利A与互利B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互利A与互利B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互利A与互利B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互利A与互利B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互利A、互利B将全部折算成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互利A与互利B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互利A与互利B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互利A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折算前互利A份额数×NAV(A)t)÷ NAVt

  互利B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折算前互利B份额数×NAV(B)t)÷ NAVt

  折算前互利A份额数:指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互利A份额数

  折算前互利B份额数:指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互利B份额数

  NAVt:终止运作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t:终止运作日互利A的份额净值

  NAV(B)t:终止运作日互利B的份额净值

  互利A、互利B折算成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互利A与互利B全部折算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互利A与互利B终止运作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互利A与互利B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互利A与互利B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指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按照计算日本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A的基金份额数和互利B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NAVt=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数量

  NAVt:T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数量: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 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互利A与互利B的份额净值计算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互利A、互利B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7份互利A与3份互利B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10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互利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互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A的年收益率。

  互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365为互利A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互利A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1.000元为基准,采用互利A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计算出互利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互利A、互利B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各自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或到点折算)后,互利A、互利B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5)互利A、互利B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假设: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互利B的份额净值分别为NAV、NAVa、NAVb

  Rt为互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

  t=1,2,…, t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

  则第T个日历日,

  ■

  互利A、互利B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 日互利A、互利B的各自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A与互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二、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互利A与互利B份额将全部折算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终止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方式,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一)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四、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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