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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1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股票代码:600293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锡忠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新锦安**栋**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电话: 0755-23811908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中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及持有权益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亦不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许锡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 4405241966****3630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新锦安**栋**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0755-23811908 二、最近五年内的任职情况 除在海南宗宣达任职外,最近5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任职情况如下: ■ 注:主营业务、注册地及具体产权关系见下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三、最近五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涉及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最近3年未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一)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 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6日成立,注册地为江西省宁都县青塘镇,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许锡忠出资2687.5万元,占比为53.75%,主营业务为硫铁矿开采、硫铁矿及伴生矿、钨矿加工、销售。 (二)深圳市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成立,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其中许锡忠出资额为1632万元,占比为51%。,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 (三)深圳市伟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成立,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许锡忠出资额为5000万元,占比为50%,主营业务为工业园的开发经营。 (四)深圳市宝鸿佳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鸿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成立,注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注册资本为50万元,许锡忠持股比例为100%,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国内贸易。 (五)广东融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融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成立,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许锡忠出资800万元,占比40%,主营业务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六)深圳市嘉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成立,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许锡忠出资3000万元,占比为30%,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 (七)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医药”)于1999年成立,注册地为武汉市江岸区,目前注册资本15928万元人民币,其中武汉国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科技”)出资10535万元,占国中医药66.145%的股权(其中国中医药20%股权为许锡忠委托国中科技持有),许锡忠出资4778.4万元,占国中医药30%的股权。由于许锡忠在本次收购时以通过国中科技代持的国中医药20%的股权以及其直接持有的国中医药5%的股权作为收购海南宗宣达的部分对价,目前许锡忠仍持有国中医药25%的股权。 国中医药是一家全国性医药销售企业,主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批发;保健食品销售;医疗器械II类销售等。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中磊专审字[2011]第0488号)审计,截止2011年6月30日,国中医药资产总额为650284.90万元,负债总额为287253.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29949.48万元。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72902.3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414.35万元,201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30647.3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359.67万元。 (八)当阳市国中医药生物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当阳市国中医药生物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成立,注册地为湖北省当阳市,注册资本为360万元,其中许锡忠出资105万元,占比29.17%,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医药领域的投资。 (九)湖北绿源合众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绿源合众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成立,注册地湖北省当阳市,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许锡忠出资90万元,占比30%,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发电组件的研发、生产和经营。 (十)融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融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于2010年11月成立,注册地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层201-53,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为5亿元(非实际出资额),其中许锡忠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3800万元,占比47.6%,实缴出资22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资讯服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股、直接或间接控制除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的情况;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三峡新材的整体发展前景,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促进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全体股东的效益最大化。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增持股份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处置所拥有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郑重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人实际控制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三峡新材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经完成的批准程序 海南宗宣达于 2011 年 10 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刘飞所持武汉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份的议案》,同意以协议受让的方式收购自然人刘飞所持有的武汉广利源100%的股权。 海南宗宣达已经完成受让武汉广利源股权所需的所有内部程序。 (二)尚待完成的批准等有关程序 除海南宗宣达股东会内部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授权和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海南宗宣达40%的股权,海南宗宣达持有上市公司42,434,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2%。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海南宗宣达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分别协议受让陈梓佳和杨建野持有海南宗宣达40%、19%的股权,成为海南宗宣达的控股股东(持有海南宗宣达99%的股权);海南宗宣达通过受让武汉广利源100%的股权间接持有当阳国中安37.91%的股权,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当阳国中安的第一大股东张欣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函》。根据该《表决权委托函》,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张欣持有的当阳国中安15%股权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海南宗宣达持有上市公司42,434,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2%;通过当阳国中安控制上市公司36,899,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1%。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79,333,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3%。 二、股权转让协议 (一)股权置换协议 2011年10月18日,许锡宗、陈梓佳、杨建野、李伟以及国中科技达成《股权置换协议》,协议内容为:鉴于陈梓佳和杨建野分别持有海南宗宣达40%、20%的股权实际是为李伟代持的股份;李伟通过国中科技持有国中医药66.145%的股权(其中国中医药20%股权为许锡忠委托国中科技持有),许锡忠直接持有国中医药30%的股权。本次股权置换的方式是陈梓佳和杨建野分别将持有海南宗宣达40%、19%的股权与许锡忠通过国中科技代其持有的国中医药20%股权以及其直接持有的国中医药公司5%的股权进行置换,同时许锡忠以现金354万元人民币补偿陈梓佳和杨建野的实际出资人李伟。许锡忠出让的国中医药合计25%的股权全部由李伟控制下的国中科技承接。 (二)武汉广利源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1年11月1日,海南宗宣达与武汉广利源的股东刘飞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海南宗宣达受让刘飞持有的武汉广利源100 %的股权。 2011年11月2日,海南宗宣达与武汉广利源的股东刘飞达成《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海南中宣达受让武汉广利源100%的股权的对价为两部分:一是承接武汉广利源及刘飞所欠武汉美尚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武汉美尚”)的债务1584.47万元,二是支付刘飞现金438.55万元。该协议在武汉美尚同意债务转移以后生效,协议约定的对武汉美尚的债务1584.47万元的偿还时间由双方共同与债权人协商确定。 2011年11月3日,武汉美尚出具了《关于同意债务转移的函》,同意武汉广利源及刘飞共同对其的债务1584.47万元由海南宗宣达承担,还款期限与原约定一致。 (三)表决权委托函 2011年11月20日,当阳国中安的第一大股东张欣签署《表决权委托函》,其具体内容为:张欣将持有当阳国中安15%股权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许锡忠,委托时间为委托函签署日之后的12个月。委托人承诺在委托期间不撤回委托权,也不转让该等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关系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股权结构 ■ 注:陈梓佳和杨建野所持海南宗宣达的股权为代李伟持有。 (二)本次变动后的股权结构图 ■ 注:杨建野所持海南宗宣达的股权为代李伟持有。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一)海南宗宣达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海南宗宣达持有三峡新材42,434,400股,持股比例为12.32%。 2010年4月26日,海南宗宣达将其中1300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限售流通股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0年4月26日。 2011年5月23日,海南宗宣达将其中2943.4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 2011年5月23日。 (二)当阳国中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当阳国中安持有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36,899,000股,持股比例为10.71%。 2010年4月12日,当阳国中安将其所持全部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限售流通股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0年4月12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郑重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人实际控制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三峡新材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及其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海南宗宣达的全部对价为现金354万元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中医药25%的股权(其中20%的股权为国中科技代其持有,5%的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其中354万元现金来自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三峡新材及其关联方,也未与三峡新材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现金。 海南宗宣达收购武汉广利源100%股权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23.02万元,其中1584.47万元由海南宗宣达以承担负债的方式支付,438.55万元以海南宗宣达自有资金支付,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三峡新材及其关联方,也没有与三峡新材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二、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人收购海南宗宣达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资助的情况,收购资金来源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海南宗宣达承诺:“海南宗宣达收购武汉广利源100%的股权所需资金为海南宗宣达的自有资金,来源于全体股东投入、经营所得等合法途径,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资助的情况,收购资金来源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下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计划 2011年10月27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拟受让国中医药控股的苏州盛康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2%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75 万元。该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上市公司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告。 2011年10月27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拟接受托管国中科技控股的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托管期间,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向上市公司支付基本管理费1000万元;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18500万元,将向上市公司按约定比例支付奖励管理费。该交易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上市公司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告。 除上述正在进行且未完成的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下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下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进行少量调整,调整人员名单尚未确定。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下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高管人员及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下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做重大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的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下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下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下的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并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依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继续保持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三峡新材的主营业务范围为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石膏及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参股企业未从事与三峡新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因此,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三峡新材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其及其控制下的其他企业: 1、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或其他拥有股票或权益的方式在其他公司或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未来的投资方向上,避免投资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及企业;对上市公司已经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将不会进行建设或投资。 4、如未来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收购该等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本人通过解散、对外转让等方法,处理所持从事竞争业务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业竞争。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做出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拟与三峡新材发生以下交易: 2011年10月27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拟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参股的国中医药控股的苏州盛康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2%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75 万元。该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上市公司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告。 2011年10月27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拟接受托管信息披露义务人参股的国中医药,在托管期间,国中医药每年向上市公司支付基本管理费1000万元;国中医药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18500万元,将向上市公司按约定比例支付奖励管理费。该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上市公司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告。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持续性或重大关联交易。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下的企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3)若本人及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三峡新材《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三峡新材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三峡新材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本报告书第七节所述的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三峡新材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三峡新材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收购李伟实际控制的海南宗宣达的股份外,与三峡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做出其他补偿安排,亦不存在对三峡新材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四、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三峡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2011年11月3日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三峡新材的股票。 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三峡新材股票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海南宗宣达和当阳国中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有在该期间买卖三峡新材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为了加强公司治理,针对以上人员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三峡新材股票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强化学习上市公司收购、规范治理及内幕交易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前述买卖股票人员及相关人士的声明 海南宗宣达董事兼财务总监周绪滨及其父周作亮做出如下声明。 周绪滨声明:“本人作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宣达)的董事,没有参与宗宣达的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与刘飞以及张欣之间就股权收购及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宜的协商和洽谈,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发布公告以前,对许锡忠先生拟收购三峡新材的计划和安排并不知情。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或者泄露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任何信息,亦从未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他人买卖任何股票。 在三峡新材公告许锡忠先生收购信息之前的六个月内,本人的父亲存在买卖三峡新材的股票的行为,纯属自己对公开信息判断而进行的投资和交易。” 周作亮声明:“本人自开设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买卖活动以来,一直以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和交易,本人买卖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的股票时,亦为依据自己的判断所作出的行为,并且对是否存在有人收购三峡新材的计划和安排并不知情,本人未接受任何人透露或者泄露与三峡新材收购有关的任何信息。” 当阳国中安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陈智及其女李能静做出如下声明。 陈智声明:“本人作为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安)的法定代表人和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没有参与国中安的股东层面的许锡忠先生与刘飞以及张欣之间的就股权收购及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宜的协商和洽谈,在收到许锡忠与股东张欣签订《表决权委托函》以及三峡新材发布公告以前,对许锡忠先生拟收购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计划和安排并不知情。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或者泄露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任何信息,亦从未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他人买卖任何股票。 在许锡忠先生的收购过程中,本人的女儿李能静存在买卖三峡新材的股票的行为。李能静为本人妻子与其前夫的女儿,与本人联系极少,且已从2009年9月开始赴美国留学,其购买三峡新材的股票并非因为本人泄露或者透露相关信息,或者是由本人向其发出买卖建议所导致。” 李能静声明:“本人自开设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买卖活动以来,一直以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和交易,本人买卖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的股票时,亦为依据自己对公开信息的判断所作出的行为,并且对是否存在有人收购三峡新材的计划和安排并不知情,本人未接受任何人透露或者泄露与收购三峡新材有关的任何信息。 本人作为三峡新材股东当阳国中安法人代表的直系亲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敏感期内发生了三峡新材股票的买卖行为,为减少这一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支持三峡新材的发展,本人愿意将买卖三峡新材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三峡新材。” (三)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周作亮及李能静买卖股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律师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周作亮及李能静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因此,周作亮及李能静买卖三峡新材的行为,不会对本次权益变动构成法律障碍。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锡忠 签署日期:2011年11月21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盛瑞 周雅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耀华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1 年11月21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魏以军 经办律师:魏斌 龚明 签署日期:2011年11 月21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权置换协议》、《武汉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武汉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函》; (三)海南宗宣达关于收购武汉广利源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五)关于收购苏州盛康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关于受托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专业机构最近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查报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八)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九)法律意见书;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函及声明。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三峡新材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锡忠 签字日期: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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