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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建言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TitlePh

拓宽创业板退市标准 改进退市风险提示

2011-1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胡 南

   证券时报记者 胡南

  在备受关注的创业板退市标准中,业内人士建议,除了业绩和交投等标准外,还可以将违规造假等行为纳入考虑范围。另据相关人士透露,关于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将会很快发布。

  可考虑新增退市标准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已有创业板退市标准的多项规定,而11月1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关于新增退市标准的提法,再次引起市场各方的猜测。

  此前有报道称,在退市制度设计方面,深交所在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除现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即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况,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针对新增退市标准,有市场人士认为不妨参照美国纳斯达克的做法,主要参考股价和市值两大市场指标,把企业退市与否的判断交给市场。该人士还认为,“一刀切”的退市指标也需要考量,因为创业板公司很多都处于细分行业,受行业特征影响明显。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建议增加规范运作指标,包括公司治理水平、信披合规等,对存在造假、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施行严格退市。“从长远看,希望能将欺诈上市等违规行为纳入直接退市指标,威慑不法分子,而不单单只从业绩和交投来考量企业是否应该退市。”该人士称,退市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淘汰机制,从而整体上提高上市企业质量。

  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对此表示认同。他同时表示,对于存在欺诈和违规造假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仅应对其企业处以退市,还应该追究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责任。(下转A2版)

  (上接A1版)强化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风险教育一直为管理层所重视,《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做了相应警示安排。去年11月,深交所向各证券公司发布的《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中强调,对创业板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券商要切实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所有客户传达相关信息,并留存记录。

  尽管如此,管理层仍然希望对该项工作加以改进和完善,以达到引起投资者重视的目的。有投资机构负责人表示,加强和改进公司退市风险提示很有必要。“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会每天关注公司的所有公告,尤其是目前国内投资者群体不够成熟,更没有直接退市的亲身经历,很容易忽略退市风险。”该负责人建议,可以在退市风险提示的方式、频率、覆盖面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在规则中予以硬性和量化规定,一旦违反便加以处罚。此外,在时间上还可以考虑不再实行长时间退市风险警示的做法。

  深交所人士曾表示,在退出制度中将设置缓冲,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公司实施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便于投资者处理手中持有的股份。市场人士认为,这一做法可以理解为特别的风险提示安排。

  退市去向基本明朗

  退市公司的去向问题也备受各界关注。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结合中国国情来看,有去向安排比没去向安排要好。他认为,从11月1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的介绍来看,单独设立板块和退到现在的代办转让系统,也就是未来的新三板都有可能。不过,从成本原则来看,直接退到代办转让系统最为可行。

  有业内资深人士认为,在新三板没有推出之前,创业板退市公司的去向应该是代办转让系统无疑。“新三板推出后,可直接退至新三板。但目前来看,创业板退市制度应该会在新三板制度之前推出。”该人士表示。

  据了解,纳斯达克市场股票退市后,投资者可通过多种渠道找到对手方,实现股票的流通。既可以在次一级的市场交易,类似国内的三板市场,也可以不通过店头市场而直接场外协商转让。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对此也曾表示:在退出制度中设置缓冲,公司退市后将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由此可见,退市公司去向安排已基本明朗。西南证券场外交易市场部高级执行董事、总经理周到也认为,退市公司如果需要交易流通,只能去代办转让系统。如果另设立板块,也就是将创业板退市公司和代办系统中现有的存量公司加以区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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