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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1-059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1-1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丽盈"或"被告")与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龙华"或"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31日、2011年2月17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10-078号)、《关于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号:2011-003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号:2011-005号)】,因广州丽盈对汕头龙华提出的工程总价有异议,双方在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增城法院")审理过程中会同中介机构复核,共同确认工程总造价为63800197.18元。广州丽盈于2011年11月22日收到增城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 [(2011)增法民五初字第2号],经该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与被告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确认涉案工程的总价为6380万元,扣除被告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的4783万元,余款1597万元分三期付清:第一期支付4534711.65元,在签收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在收到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给被告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第二期支付9635288.35元,双方在2011年11月23日上午一起到建设局提交竣工备案手续,如果不是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责任,被告广州市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是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的责任,应由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补齐资料,从补齐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收到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给被告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第三期180万元,在被告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收到了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第二期款项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收到第三期款项后4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给被告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在收到第三期款项后开始清场,并在7日内将临时建筑拆除并将所有属于原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的设备搬离涉案工地。 二、被告按上述协议付款后,如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及房产手续时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原告协助提供其他资料的,原告仍应无条件协助甲方提供。 三、原告同意放弃向被告主张未付款的所有利息和赔偿要求,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对广州丽盈厂房建筑施工合同及其后签订相关协议涉及的工程款项的一切权利义务终结。原告不得就该项目的相关事宜以任何理由再提出任何主张。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651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丽盈已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将于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解封。广州丽盈将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支付工程余款、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将计入当期费用,支付工程余款将直接资本化计入厂房建设成本,按固定资产分期折旧,不会对公司本年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3日 备查文件: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1)增法民五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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