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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编号:2011-043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 年11月8日发出通知,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1年11月23日上午9:30在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至2011年11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15:00 至2011年11月2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072,8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60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954,29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2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118,5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30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以194,052,5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11,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8,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3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4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5 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194,047,4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25,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6 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7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8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10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11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194,061,2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以194,052,5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8,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于2011年11月8日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以194,052,5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8,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于2011年11月8日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5、以194,052,5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8,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闽华兴所(2011)专审字F-008号鉴证报告。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6、以194,052,55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1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8,9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2、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3、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安排进行调整; 5、依据本次发行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在发行前有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董事会可根据国家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市场情况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朱智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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