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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1-061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提示性公告 2011-1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利禾")申报,北京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专家评审,公司及东方利禾拟被认定为北京市2011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自2011年11月23日起开始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详见北京市科委网站通知公告栏。(http://www.bjkw.gov.cn/n1143/n1240/n1405/n1901/8982395.html) 公司及东方利禾现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所得税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即公司和东方利禾如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2011年开始将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将对公司今后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东方利禾尚处于公示期内,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能否最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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