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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1043TitlePh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11月24日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11月23日-2011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1年11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美丽女士。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774,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743,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43,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8%。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37,774,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货币形式增加股本人民币24,781,420.00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4,781,420.00元,《公司章程》需要相应修改并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2,633.142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33.1420万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7,774,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了充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1,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47.61%,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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