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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红内幕交易案索赔可以开始了 2011-1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中国证券市场 第一起高官内幕交易案件 2011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对李启红进行宣判。同案犯郑旭龄、周中星、林小雁、谭庆中、郑浩枝、林永安、陈庆云、李启明、费朝晖同时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犯罪事实如下:2006年底,公用科技控股股东公用集团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4月至5月,董事长谭庆中筹划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期间,谭庆中多次就此事向李启红汇报。同年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于公用科技(后更名为“中山公用”)相关问题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实现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可能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即李启红丈夫)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启红向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林小雁丈夫)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后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400.02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277万元,让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23万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林小雁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启红与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找到李启红调查林小雁等人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情况,李启明得知林小雁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获利。2010年4月初,李启红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转款共1000万至郭长祺存款账户。据悉,李启红内幕交易刑案的产生,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第一起高官内幕交易案件。2011年11月7日,因李启红未上诉,该刑事判决生效。 符合民事索赔条件两类投资者 早在2007年5月30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中。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则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由。 因内幕交易受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确定,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间为内幕交易实施日,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3年11月7日。 符合李启红内幕交易中山公用股票之民事赔偿案条件的投资者有两类:首先,之前某时段买入,并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间卖出中山公用而发生亏损的投资者;其次,或者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间买入中山公用,并在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发生亏损投资者,均可提出民事赔偿之诉。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友情提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联系电话:021-61204525。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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