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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1044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97号文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2011年非公开发行24,781,42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3,499,986.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1,099,986.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0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准验字(2011)5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1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3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京新”)、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京新”)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1年11月25日,公司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财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1年11月25日,上虞京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财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1年11月25日,内蒙古京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财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5046100018010095737,截止2011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20356.9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亿粒药品制剂出口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有8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上虞京新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8759750987,截止2011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13755.538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虞京新年产1000吨左氧氟沙星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上虞京新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有5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3、内蒙古京新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01656635053011078,截止2011年11月21日,专户余额为9997.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内蒙古京新年产1000万元盒康复新液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内蒙古京新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有4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财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项目中部分工程款及设备款时,应取得相关单位的收款收据,支付完毕后,公司根据支付清单将款项从募集资金户转到一般存款户,并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三、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勇、周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京新药业专户1000万元,上虞京新专户680万元,内蒙古京新专户490万元)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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