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11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TitlePh

适时重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

2011-1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周荣祥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在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未来《证券法》修订应该在品种范围上进行突破,同时对功能性监管也应作出明确。他还建议,在恰当时机,应该对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进行重构。

  郭锋表示,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证券法》未来修订时,应该对“证券”的品种范围进行扩大。只要是符合投资契约特征的投资性金融商品,包括投资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性的保险产品,都应放到“证券”的概念中,实现对证券的全方位覆盖和监管。

  与此相对应,郭锋认为,目前我国虽然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在实践中,已经处于一个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混业经营状况。在此背景下,短期内实现统一监管并不现实,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功能性监管,只要是涉及到证券业务的公司,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证券法》都可以有权监管。

  他还提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重构我国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建立证券商推荐、券商和中介机构把关、交易所审核、证监会备案的发行监管制度。如果按照这个原则重构,最主要的就是要把现在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发行审核监管权,从证监会下移到交易所。

  就保荐人制度改革,郭锋认为,可以存在三种改革路径:一是废除保荐人制度,恢复到以前主承销商负责制;二是保留证券公司的保荐,但废除保荐代表人制度,即由证券公司来做上市公司的保荐;三是实现保荐与承销的分离,建立保荐人事务所。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0版)
   第A002版:专 题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广 告
   第A005版:要 闻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环 球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市 场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中国基金
   第B002版:新 闻
   第B003版:私 募
   第B004版:专 题
   第B005版:聚 焦
   第B006版:动 向
   第B007版:数 据
   第B008版:基金经理
   第B009版:观 点
   第B010版:理 财
   第B011版:理 财
   第B012版:数 据
   第C001版:C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C002版:数 据
   第C003版:信息披露
   第C004版:信息披露
   第C005版:信息披露
   第C006版:信息披露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C009版:信息披露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C013版:信息披露
   第C014版:信息披露
   第C015版:信息披露
   第C016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