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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1- 089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1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诉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一案,2011年11月24日,管理人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2011)宁高执裁字第13号裁定书、(2011)宁高法执通字第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宁夏高院作出的(2011)宁高执裁字第13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享有的"ST银广夏"(证券代码:000557)限售流通股24944668股及产生的红股、配股(含转增股)。冻结期限,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二)冻结期限为1年。 宁夏高院作出的(2011)宁高法执通字第1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一)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向农行支付债务本金6769.9万元及利息。(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6394.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农行上述借款,原告农行有权对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3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81420元。 宁夏高院的报告财产令,要求银广夏按照财产申报表的格式在7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重整程序中,农行向管理人申报了约1.59亿元债权,既包括上述向宁夏高院起诉并经判决的本金及部分利息,也包括未向宁夏高院起诉但真实存在且在起诉书中明确保留追索权的部分利息。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将于近日向宁夏高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中止对银广夏的执行程序。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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