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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1-43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一、合同签署情况: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与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蓓翔”)签署20.01164MW太阳能电池板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计价为市场价格。合同金额为135,078,570.00元人民币。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同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电池板销售合同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合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经2011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收购青海蓓翔80%的股权并进行1.52亿的增资。《关于公司收购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关于公司向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刊登于2011年11月2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以上事项需经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生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工商登记后,青海蓓翔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蓓翔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630100100130560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元福 住所:西宁市城中区砖厂路4号432室 登记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太阳能开发、利用、建设及产品代理销售(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同青海蓓翔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青海蓓翔目前在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实施5MW(一期)和20MW(二期)光伏并网电厂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将会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本公司及青海蓓翔股东熊元福对青海蓓翔的增资也将成为本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 三、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与青海蓓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销售太阳能电池板一事签订销售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商品信息:
(二)质量标准: (1)根据IEC61215及IEC61730标准,产品输出最低功率不低于230W;保证光伏组件在10年以内输出功率在90%以上,10-25年使用期间输出功率在80%以上,保证太阳能组件在正常的应用、安装、使用以及服务情况下不会出现问题。 (2)如发现有漏项、缺件,甲方需无条件的及时补齐货物,并且处理时间不能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产品交付日期。因补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果在最终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技术参数》中的相关要求,甲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一周内进行更换或维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甲方逾期不进行更换或维修,乙方则有权自行采购替换品或修理,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25年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以补发太阳能电池板或更换的方式按功率差额的两倍进行赔偿;如甲方接到乙方质量问题通知后不能在30日内补发或更换组件,则乙方有权自行采购替代品,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包装要求: (1)全部货物的外包装必须符合防漏、防潮、防震、防锈、防盗的要求,必须考虑到长途运输的安全要求以及多次装卸的需要。如果因运输过程中包装损坏而破坏太阳能电池板,因此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每块组件要求带有序列号或者条形码,保证每一块组件可以追溯至厂家的生产过程;每块组件张贴的标签上需有主要的产品参数;包装箱外面加贴条形码或者序列号。 (四)交付和运输: (1)交货地点: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西台村 (2)交货时间:按双方约定 (五)验收条款: 验收标准:依据合同附件之《技术参数》。 检验方式及时间:乙方在收货时对货物外观、数量等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如果没有疑问则签署收货单。货物具体技术参数等质量最终验收,以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实际功率输出为准。 (六)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付款条款:乙方需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剩余货款于2012年2月25日前全部支付甲方。 (七)保密条款: (1)本同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样、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参阅资料、工艺文件、产品技术,质量,工艺以及商业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产品标准、质量标准,等等。 (2)甲方对在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上述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并不向第三人透露的义务,此外甲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由一方违约而导致另外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需要承担另外一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所发货品经需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商品质量和生产标准验收不合规格,或有其他导致商品无法使用情况的,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甲方在一周之内退款,双方再协商退货或换货方法。但乙方应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甲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3)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导致商业秘密外泄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带来的一切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4)若因甲方交付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乙方工程或质量事故,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 (5)若乙方不及时支付货款,每延期支付一天,甲方有权收取剩余货款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九)纠纷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十)生效及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所述标的太阳能电池板,目前市场上有较大库存,公司能较为快捷地实施采购。公司履约能力较高。 (二)本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约11%,若本公司成功收购青海蓓翔,预计合并报表以后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协议而与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以目前青海蓓翔的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其独立履约能力较差,若青海蓓翔不能实现增资或不得获得银行贷款,将会使本合同面临较大的履约风险。 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持续披露该重大合同的生效及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与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太阳能电池板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1-44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1 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2011 年11月25日上午在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邹承慧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 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同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电池板销售合同的议案》 青海蓓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蓓翔”)目前正在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实施5MW(一期)和20MW(二期)光伏并网电厂项目,经2011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收购青海蓓翔80%的股权并进行1.52亿的增资。以上事项需经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生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工商登记后,青海蓓翔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顺利完成青海蓓翔上述电站项目,董事会同意公司同青海蓓翔签署20.01164MW太阳能电池板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计价为市场价格。合同金额为135,078,570.00元人民币。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太阳能电池板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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