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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1-05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书已于2011年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1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会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董事廖晓霞、廖晓东、王凤仁、独立董事李少弘以现场方式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以通讯方式亲自出席本次会议;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以现场与通讯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原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双方所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已履行完毕。为了便于今后咨询、沟通、交流及更合理地安排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同意利安达不再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经审计委员会提议,拟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0万元。上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不再续聘利安达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合理理由。公司已事先通知利安达,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截至目前,利安达未提出书面异议。

2、经审核大华的业务和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再聘请利安达为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改聘大华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1年11月29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1年12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11年11月29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1-05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就该议案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后,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不再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合理理由。公司已事先通知利安达,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截至目前,利安达未提出书面异议。

2、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的业务和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不再聘请利安达为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改聘大华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顾霓鸿、李少弘

2011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1-054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双方所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已履行完毕。目前,我公司业务拓展速度加快,为便于今后咨询、沟通、交流及更合理地安排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利安达不再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根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经过认真筛选,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提名大华为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大华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是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BDO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2010年业务收入达到5.6亿元人民币。大华拥有一支能够提供高度专业服务的团队,截止到2010年12月从业人员近200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者662人。大华各类业务资质齐全,公司常年审计客户二千余家,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及航空、金融、电子、电力、化工、造纸、旅游、房地产、电信、交通运输、能源、机械、农业、林业、餐饮、食品、酒店、医药等多个行业领域。

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利安达不再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拟改聘大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不再续聘利安达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合理理由。公司已事先通知利安达,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截至目前,利安达未提出书面异议。

2、经审核大华的业务和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5、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再聘请利安达为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改聘大华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审计业务约定书》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另行签署。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1-05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2011年12月20日上午10:00 (周二)

3、 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 股权登记日:2011年12月13日(周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预案》;

上述两个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1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三、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2011年12月13日下午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合法代表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 登记时间:2011 年12月16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传真登记截止日期为2011 年12月16日)。

2、 登记方式:

A、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B、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

C、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 会议登记地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18057

五、其它

1、 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廖晓东、张燕妮,联系/传真电话:0755-26520515;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

2、 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3、 若有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8日

附件一:

回 执

截止2011年 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奥特迅”(002227)股票__________股,拟参加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1年 月 日召开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预案》;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同意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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