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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1-21TitlePh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28日上午在北京梅地亚中心第七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人,代表股份1917240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8489 %。会议由李建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临2011-18)中列明的议题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获通过的以下议案合法有效。

  《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及其下属公司201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细内容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等5名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189,462,001股,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62,028股。

  同意:2,262,0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四、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李文律师、陈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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