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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1-042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终审判决公告 2011-1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送达的(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年8月,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光先生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重工")、洛阳中冶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电电力")侵犯公司五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1、公司诉中冶重工专利侵权案"(2010年12月1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一)公司诉中冶重工专利侵权案"、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第三节 重要事项 3.2.4 其他"、重大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11-022)、201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一)公司诉中冶重工专利侵权案"和201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第三节 重要事项 3.2.4 其他"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1年3月23日、4月18日、7月7日、8月23日和10月25日的相关公告。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1年9月16日,河南高院对豫电电力提起的上诉进行了开庭审理。2011年11月15日,河南高院对该上诉案做出了判决。 河南高院经审理认为,豫电电力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案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该上诉案的判决结果,有力捍卫了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产品形象。该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及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10月25日及11月7日的相关公告。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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