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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1-069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55号文核准,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9.50元,并于2011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133,719.009万元。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及子公司张家港锦隆大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设备")、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连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后塍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后塍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3月25日巨潮资讯网公告(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2011年7月7日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锦隆设备,募投项目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由公司承接。吸收合并完成后,锦隆设备已于2011年10月11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2011年11月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锦隆设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后塍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账号已于11月18日注销,账户余额转入公司在监管银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27101040036220,用于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监管银行、国信证券于2011年11月28日补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7101040036220,截止2011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101,321,711.9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服山、吴军华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监管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监管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监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监管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监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监管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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