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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临2011-035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1月29日10: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11月29日9:30—11:30时,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林园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杨万川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6人,代表股份223,914,82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478,695,043股的46.78%。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00,928,21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478,695,043股的41.9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3人,代表股份22,986,61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478,695,043股的4.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司2011年第次三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议案的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的《青松建化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3项议案同意股数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上议案均获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潘政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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