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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11-029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1-1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情况 诉讼受理机构: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日期: 2011年8月12日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法定代表人管大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魁。 被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峰。 纠纷的起因 原露露集团(现已更名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系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2006年因原露露集团整体改制,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及股份回购同步进行,在双方同步改革过程中的2006年11月1日和12月20日分别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露露集团将"露露"产品的有关的商标、专利、域名及条形码等全部无形资产一次性作价301,000,000.00元人民币转让给露露股份,并于2008年3月10日完成了"露露"商标等相关全部无形资产的更名过户手续。 公司原董事长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代表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两个企业,分别于2007年4月26日和2007年9月10日签订了《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根据公司2010年8月1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依法维护公司商标权益的议案》的决议和监管部门要求,公司依法维护商标权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7年4月26日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证协议》两份合同无效且立即终止履行。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双桥民初字第2393号],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为无效协议,并立即终止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三、进展情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终审结果另行公告。 四、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诉讼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自2010年8月1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依法维护公司商标权益的议案》后,公司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维权工作,在当地政府和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下,对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加大了清理打击力度,并切实收到了效果,同时,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在政府和工商等部门的要求下于2011年3月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公司还将持续开展维权打假工作。 有关本事项的其他情况参见2010年8月1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依法维护公司商标权益的议案》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五、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2、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对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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