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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1-07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9日上午9时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1 年11月2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通讯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使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关于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使用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成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神育种分公司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成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神育种分公司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关于成立美神育种分公司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聘任孙双胜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的议案》。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1-073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9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审议公司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使用的议案》。

1、公司此次有偿许可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为公司开拓食品行业的其他产品领域打下良好基础,且许可使用的产品与公司现经营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公司通过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所涉及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规范运作,维护和提升公司“中国驰名商标”的声誉,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局面。

3、该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原则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公司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使用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成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神育种分公司的议案》。

1、公司因经营工作的需要和行业发展现状,为促进公司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发展,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行业竞争力,并满足公司业务独立核算与管理的需要而设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美神育种分公司,有助于延伸公司的产业链,进一步发挥公司的品牌、技术、规模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成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神育种分公司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1、审阅此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孙双胜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禁止任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孙双胜先生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

3、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4、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陈斌、何红渠、罗光辉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1-07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美神育种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性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首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司致力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已成为公司“十二五”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0]2号),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对此,根据公司经营工作的需要和行业发展现状,为促进公司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发展,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行业竞争力,并满足公司业务独立核算与管理的需要,公司拟设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美神育种分公司,并将种畜禽生产项目的相关资产划入该分公司经营。

二、设立分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美神育种分公司

2、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研培训楼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4、负责人:刘大建

5、经营范围:长白、大约克、杜洛克纯种种猪(祖代)及长大、大长种母猪的生产与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设立湖南美神育种分公司有助于延伸公司的产业链,进一步发挥公司的品牌、技术、规模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

1、公司因经营工作的需要和行业发展现状,为促进公司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发展,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行业竞争力,并满足公司业务独立核算与管理的需要而设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美神育种分公司,有助于延伸公司的产业链,进一步发挥公司的品牌、技术、规模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成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神育种分公司的议案》。

五、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1-07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聘任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孙双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孙双胜先生个人简介如下:

孙双胜,男,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4年11月出生,注册会计师。1994年-1998年担任株洲市粉末冶金厂主办会计,1999年株洲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0年起就职于本公司,先后担任下属子公司合肥湘大财务经理、新杨兽药财务经理,2005年-2009年11月任本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2010年2月起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全程参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工作。

孙双胜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间接持有本公司0.14%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孙双胜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31-28591147

传真号码:0731-28591147

电子邮箱:trssss@vip.sina.com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邮编号码:412007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

1、审阅此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孙双胜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禁止任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孙双胜先生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所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

3、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4、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1-07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商标有偿许可

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使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概述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4年8月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登记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821706”、国际分类号为“29”、 商品种类为“食用油脂”、使用地域为“中国大陆”的“唐人神”注册商标,现专用权限限期为200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

2、“唐人神”系列注册商标是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油脂”)为专业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具备年产1万吨食用植物油的生产规模,公司此次有偿许可株洲油脂使用上述商标,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为公司开拓食品行业的其他产品领域打下良好基础,且许可使用的产品与公司现经营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被许可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株洲油脂有限公司(注册号:430200000045054)

2、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

3、法定代表人:祝春友

4、注册资本:130.13万元

5、实收资本:130.13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7、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及分装、销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研究、生产、销售;汽车货运。

8、成立日期:1996年12月26日

9、股东及出资情况:自然人祝春友持有100%的股权。

10、与公司的关系:株洲油脂与公司为非关联关系。

11、株洲油脂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单位:元):

序 号项 目2011年10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7,568,134.5323,311,019.06
负债总额42,312,206.9318,834,279.24
净资产5,255,927.64,476,739.82
销售收入16,671,999.5713,858,735.23
净利润492,336.05429,220.99
资产负债率89%81%

四、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依据市场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一般定价原则,经协商确定,由公司向株洲油脂按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1%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

五、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许可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许可人):株洲油脂有限公司

主要条款:

1、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食用油脂

(2)许可使用的地域:中国大陆

(3)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即:在本合同期限及指定区域内,仅乙方可在“食用油脂”商品上使用相关注册商标。

2、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期限自2011年11月30日之日起至2016 年11月30日止(含注册商标续展后的有效期),许可使用期为五年。

3、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费:

按乙方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1%计收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4、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每一合同年度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将该年度的许可使用费支付给甲方。

5、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有权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并保证该等注册商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亦不存在质押等任何不利于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障碍,如有此种情形发生并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则此种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2)如有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侵犯该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保证其将自付费用,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合法措施,维护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3)甲方应在注册商标期满前为注册商标办理续展手续,并依据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同时遵守其他规定,以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永久有效存续。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保证其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标准将不低于甲方原执行的该种商品的质量标准。

(2)保证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使用该等注册商标外,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改动注册商标或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3)保证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许可协议的备案手续,备案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违反本合同,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本合同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丧失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可以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3)因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因质量事故,给甲方商标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且乙方没有能力挽回所造成的影响的,出现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

六、注册商标对外许可使用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此之前仅将注册商标授权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无偿使用,本次公司将拥有的注册商标对外有偿许可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为公司开拓食品行业的其他产品领域打下良好基础。

2、由于本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被许可企业的商标使用范围,且许可使用的产品与公司现经营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因此,本次商标对外有偿许可使用对公司不会构成同业竞争。

3、公司通过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所涉及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规范运作,维护和提升公司“中国驰名商标”的声誉,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局面。

4、根据合同的约定,公司每年可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约为2万元人民币,因金额较小,对公司当年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影响不大。

5、株洲油脂使用“唐人神”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

1、公司此次有偿许可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商标,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为公司开拓食品行业的其他产品领域打下良好基础,且许可使用的产品与公司现经营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公司通过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所涉及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规范运作,维护和提升公司“中国驰名商标”的声誉,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局面。

3、该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原则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公司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株洲油脂有限公司使用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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