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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SST华新 股票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11-034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1月30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 集 人: 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 王锐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数41,217,074股,占公司总股本147,017,448股的28.04%。

  2、社会公众股东出席情况

  无社会公众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17,07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票的100%,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学前 刘龙海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30日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11年11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以及需股东审议的议案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及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41,217,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仑 见证律师:孙学前

  刘龙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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